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并将该回购股票用于后期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及相关公告。
2024年11月1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工商银行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提供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 11,200万元,且公司自筹资金不得少于回购交易金额的30%,本次借款期限为12个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现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情况
2024年11月21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回购方案。具体回购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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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总金额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