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7日)凌晨,台湾演员高以翔在宁波参加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录制时突逝,随后,节目组发声明称,死因是“心源性猝死”,此事引发舆论关注。
《追我吧》以拼体力著称,节目的模式与定位就是在“你追我逃”的氛围中突破体能极限,录制时间一般都在深夜。据《新闻晨报》报道,高以翔参加的那期节目从26日晚间8点半左右开始录制,事件发生时,节目嘉宾已经参与了5个小时左右。
那么,在高以翔事件中,《追我吧》节目组究竟有无法律责任呢?对此,观察者网采访到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范辰律师和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佳文。
范辰律师介绍,一般演艺公司在与节目组签订合同时,都会考虑到一些意外情况,尤其是野外节目,因此此事主要看高以翔所属公司与《追我吧》节目组的相关合同条例。
高佳文律师表示,如果高以翔确实是在这次节目的录制中因为太高强度的活动量导致猝死的话,(节目组)肯定有一部分责任不可避免,因为活动是节目组组织的,理应考虑到参加录制艺人的体力。虽然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会产生民事赔偿。
高佳文补充道,这其实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这个关系取决于哪个主体更加大牌、更加强势,往往强势的一方会把责任推给对方,(节目组)会有一定的免责条约。
范辰律师还提及,如果节目组与演艺公司的相关合同中没有考虑到意外发生的情况,就应该去认定这是否可以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认定成工伤,演艺公司或家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如果不能认定工伤,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佳文律师认为,家属有权去起诉经纪公司以及《追我吧》节目组,这是家属可以追究的两个主体。“死因报告也很重要,但是死因报告牵扯到解剖的问题,家属方面不一定愿意解剖。如果家属不同意解剖的话,就只能出一个简单的死因说明。”
在录制节目过程中,艺人发生意外这并不是第一次。熟悉演艺事务的高佳文律师举例,刘德华在泰国拍广告发生过坠伤,王宝强参加活动时右腿骨折,乐嘉睾丸受过伤。
高佳文建议,艺人在录制节目之前,应该和经纪公司联系好,购买意外保险,“即使节目方比较强势,有免责条款,但是安全条款一定要写好。在伤亡这种不可避免的结果出现后,我们只能做好后续的赔偿,作为艺人,哪怕节目组不给买保险,也一定要让经纪公司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