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西公安】;
总有一些人色胆包天
将魔爪频频伸向女性群体
想抓住女性内心恐惧的“软肋”
自以为能侥幸逃脱
...
殊不知
越来越多的女性
已然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对偷窥、“咸猪手”这些行为
绝不纵容
!!!
偷窥女厕,拘!
近日
赣州石城县一男子为了满足自己
变态的欲望
竟溜进女厕所偷窥
7月30日凌晨1时10分许
石城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
接到一女子报警称
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正在偷窥她
男子被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
接警后
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
通过信息研判
民警快速锁定违法嫌疑人身份
并在其住所成功将其抓获
经审讯
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办案民警依法对唐某作出
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伸出“咸猪手”,拘!
“有一个男的趁我不注意,
从背后抓住我,还摸了我!”
8月2日上午8时
赣州蓉江新区公安潭口派出所民警
接辖区群众陈女士的报警
经民警到场调查
陈女士系某快递公司员工
当日上午,男子赖某礼送货至店内时
就摸了其手臂
但当时以为是误碰的
并没有过多在意
谁曾想陈女士的一时大意
换来的却是得寸进尺
当陈女士正在盘点货物时
赖某竟然从背后抓住其两只手臂
还把头靠在陈女士手臂上
民警传唤赖某至所内接受调查
赖某对自己猥亵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赖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打击偷窥、猥亵行为,不仅需要警方快速出击,更需要广大群众及时报警。希望大家要像上述案例里的女士一样,不能对嫌疑人有丝毫退让,要相信警方。公安机关必将对此类案件予以重拳打击,这不仅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是守护社会道德底线之必然。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综合石城公安、蓉江新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