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生活物质条件的提高、生活压力的剧增以及不良的日常生活方式、饮食习惯等诸多原因,肥胖逐渐成为现代人的一项健康“杀手”。
环球网于2016年刊登《全球承认体重调查:中国肥胖人数8960万,居世界第一》一文载道:“英国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全球成年人体重调查报告。调查发现,全球成人肥胖人口已经超过瘦子,而中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肥胖人口最多的国家”。而据央视网新闻报道,国家卫计委在2017年的例行发布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梁晓峰介绍中国人的肥胖率在12%左右,并且呈现快速发展趋势。
肥胖除了影响个人体态,还有可能带来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脂肪肝、骨质关节疾病等身体疾病,也可能会引发肥胖人群的焦虑、抑郁,产生精神疾病。而广大民众对于美、瘦、身材的追求,也使得减肥行业迅速发展,但是因为行业发展的不规范随之也带来了很多危害,酿成了诸多苦果。
本文,笔者通过曾办理的一宗“埋线减肥”损害赔偿案件,来和大家一起讨论医疗美容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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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看到被告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店门口张贴的所谓“减肥终点站”广告后,花了3980元接受了 “埋线减肥”服务。而所谓“埋线减肥”指的是用注射器将所谓的“小肠线”注射入人体各处的穴位中,以促进身体内分泌加速,达到医疗美容瘦身的效果。
陈某前两次“埋线”并未见红肿,但事隔1个月后进行第三次“埋线”后,陈某身体出现异常,每日高烧不断,并且没几天全身脓肿出现了十几处,十分疼痛难忍。陈某找到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希望其解释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并要求解决目前的病情,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迫于无奈就安排产品代表吴姓技师用针扎脓肿部位,再用拔火罐的方式试图将埋入的线吸出来。可惜的是,非但没有将脓液或线取出,反而导致脓肿处因挤压让脓液渗透到血液里,加剧了陈某病情的恶化。
病情恶化后,陈某不得不住院接受全面治疗。入院初期,陈某只有17个大小不等的脓腔,后来慢慢发展到全身脓肿多达40几处,每日高烧不断。据主治医生诊断,陈某的症状属于典型的败血症(脓毒血症),需在脓肿处开刀将脓液引流排毒,若不及时处理,会引发白血病或其他血液性恶性疾病,可能会危及生命。
在治疗、住院期间,陈某共接受4次手术,全身共开刀37处,基本是“体无完肤”,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当时国内各大媒体知悉后进行了客观报道,特别是深圳市第一现场还专门作了5期专题节目。
陈某与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委托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提出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服务费双倍返还及部分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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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案件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医疗美容纠纷中,下列问题是绕不开的焦点,主要包括:
一、“埋线减肥”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包含该内容,医疗美容机构如超范围经营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
二、实施“埋线减肥”等各类医疗美容手术的“技师和医生”是否需要医师资格和相关医疗美容资质,是否需要依法在所在市区注册登记,如无,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三、美容机构因医疗美容造成当事人的伤害,要不要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及每日机构进行的宣传、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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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结合陈某案件代理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思考:
一、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具备什么资质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美容化妆品类的公司是否有医疗美容的资质,其“埋线减肥”实施是否超出了美容化妆品公司的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未经登记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项目,造成了严重后果,是否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指的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指的是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同时管理办法要求: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结合笔者办理的陈某“埋线减肥”案件来看,“埋线减肥”属于医疗美容范围,“埋线减肥”需要进行的微创手术与多种临床专业知识息息相关,从事“埋线减肥”的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规定,登记注册并对开展的项目取得登记机关核准。
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美容和化妆品的销售,并不含医疗美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对其违规经营处以罚款4000元,没收非法所得398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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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埋线减肥”手术的的医生是否需要医师资格和相关医疗美容资质,是否需要依法在所在市区注册登记?
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结合陈某案件来看,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为陈某实施“埋线减肥”手术的所谓的“技师和医生”未持有执业医师资格,未在被告所在地办理执业注册手续,该“医生”不具备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备的任何一个条件。并且,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具备微创手术事实的相应的硬件及消毒预防措施。因此该案件中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严重违背了医疗操作规范和医护要求,存在有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
三、当事人因“埋线减肥”使得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重创情况下,是否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普遍来看,在医疗美容中受到身体、精神损害的女性,大多都是充满自信和爱美的,一般也有体面的工作和幸福的家庭。她们因为各种诱惑性广告,前往美容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也是想要追求更好的身体和生活。而医疗美容的失败,会给这些女性带来巨大的肉体摧残和精神打击。
笔者认为,在医疗美容中失败的受害者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应当根据案情酌情进行判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笔者办理的陈某案件来看,陈某在“埋线减肥”失败后,在长达二个多月的治疗期间,每天都以泪洗面,茶饭不思;并且陈某为治疗先后接受了多次手术,全身已有刀口30多处,伤痕累累,因为伤处感染屡发,陈某切开排脓的伤口在很长时间内都不能愈合,而且其他多处感染的包块也不断向深部发展,不能完全根除。
而陈某的亲戚邻里、同事朋友也将陈某的事情作为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国内各大媒体的报道包括除了正面的客观报道,也有各类负面报道,这些谈论、报道给陈某的形象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陈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陈某案件中法院也是酌情支持陈某诉求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医疗美容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夸大效果、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可否请求双倍返还已付的服务费用。
实践中,很多医疗美容机构在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等规定情况下,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隐瞒不具有资质的事实,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手术。
笔者认为,医疗美容机构违规宣传、违规实施医疗美容、诊疗手术,虚假续传,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符合“欺诈”情节,受害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双倍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而在笔者代理的陈某与S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案件中,法院也是支持了双倍返还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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