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为基本的确权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注册取得。法律对商标注册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即由商标局审查人员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
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初步审定商标一旦被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由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如果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异议不受理情形
商标异议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异议书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内容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异议书。如:
1、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
2、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名称不符。
3、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初步审定号不符。
4、异议书未填写异议理由。
5、未缴纳异议费。
6、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要求的。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经审查,符合异议程序规定、手续齐备的,将签发《异议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寄给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及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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