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包装五芳斋粽子构成商标侵权 一商铺被索赔10万元

五芳斋,

作为一个耳熟能详卖粽子的

近年来却凭借着口碑

在每年端午节前后大放异彩

但随着品牌的深入人心

一些小企业“打起了五芳斋的主意”

这不

就有一家小商铺被五芳斋给告了

市场调查发现假冒 遂诉至法院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申请取得“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该品牌拥有了一定知名度2004年6月,该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商铺内销售假冒“五芳斋”商标的礼盒装粽子,经核实,相关包装盒并非原告或其授权的公司制造,但在拆包过程中,发现礼盒内的粽子确系原告生产的粽子,但只是普通的散装产品。

(案涉侵权包装盒)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审理时辩称不知情 法院从中调解

在审理时,被告辩称,案涉的粽子系从正规渠道购买,是原告生产的正品“五芳斋”粽子。而包装礼盒则是为了销售方便,由被告自行从某电商平台购得被告对包装盒生产者是否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并不知情,也不知道如何区分包装礼盒的真假。

对此法院认为:销售者未经许可在包装上标识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价格、系列、质量等产生混淆的,符合《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对散装商品重新加装包装、礼盒的,不得在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即使外包装礼盒所附商标与内部产品一致,在不存在描述性使用等的前提下,仍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经组织调解,案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泓翎科技分析

涉及到类似上述案件中的擅自加装包装的,涉及到类似上述案件中的擅自加装包装的,是否认定包装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内外不符。即包装盒内的商品与包装盒标注的商标不一致,或即使标注的商标一致,但经审查认定,内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应当根据案涉商标的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侵权持续时间、销售价格、销量等因素,作出从严保护的判决。尤其如果销售的食品存在危及身体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种情形,是内外一致,即上述案件中的情形。如果查明侵权行为人实际销售的商品系正品的,在判决时则应考着重虑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不高,并无谋取暴利的故意,适当地减轻销售者的责任。这样既制止了侵权,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同时又规范了市场,让市场主体更合法有序经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使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原文来源于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还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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