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播放无障碍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被判侵权

提供电影“无障碍版本”在线播放服务,是否属于侵权?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享有影片《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现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该影片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法院指出,涉案影片无障碍版作为电影作品,不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涉案APP并未提供任何验证机制以保障登录用户为特定的残障人士,任意公众均可登录。涉案APP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被告当庭表示上诉。(记者罗沙、吴文诩)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