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二审裁定书。原工行莆田分行副行长叶小青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贿赂277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医院老板出230万帮副行长买房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游某控制的云南九洲医院与工商银行莆田分行签订了金额为1.5亿元的融资贷款合同,并于2015年7月拿到了先期的7500万元贷款。为早日获得剩余贷款,游某请叶小青帮忙,后叶小青与经办人员协调,使云南九洲医院顺利拿到剩余贷款。2015年10月,叶小青在前往北京看房时,游某安排司机接送。在得知叶小青看中北京市石景山区长安中心房产时,为感谢叶小青在云南九洲医院融资贷款过程中的帮忙,以及为以后继续在融资方面获得叶小青的帮忙,游某提出为叶小青支付房款,并安排司机杨某具体办理。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叶小青共计收受贿款2298158.09元
后来,上海市检察机关曾找叶小青谈话,他害怕受到法律追究,找到游某,希望游某能为该案帮其找人打招呼,并处理已收受的他人钱款及借款。游某又安排人将叶小青收受的贿赂及与他人借款25万元归还。
多次收受民营医院现金贿赂
2014年-2016年间,叶小青接受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法定代表人吴某的请托,为南京康美美容医院顺利获得贷款提供便利,并最终使得该公司获得9000万元的贷款额度。在此过程中,叶小青先后两次在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收受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贿赂各1万元。
2016年3月,为了南京康美美容医院后续4000万元的提款能够加速推进,吴某电话联系叶小青,希望得到叶小青帮助。在得知叶小青在江西老家料理其父亲后事后,吴某、林某即赴江西,并以礼金名义送给叶小青现金5万元。
苏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宏康医院于2014年下半年向工商银行莆田分行城厢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叶小青为贷款成功做过推动工作,后上海宏康医院顺利获得了1.2亿元的贷款。2015年下半年,为感谢其帮助,苏某在其外甥女住院期间送给叶小青1万元。
受人请托办事索贿13万元
除了收受别人主动送来的贿赂,叶小青还有索贿行为。
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6年年底,叶小青利用其担任工商银行莆田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在其负责分管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工作过程中,受郑某请托为他人调整工作岗位、介绍装修生意打招呼。2014年9月,叶小青以帮助支付租金为名,向郑某索贿8万元。
2011年至2012年间,叶小青多次为时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四部副总经理陈某介绍信托融资业务。2013年2月,叶小青以其亲戚买房为名,向陈某索贿5万元。
受贿277万余元被判五年半 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叶小青具有索贿情节,本应从重处罚,但他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退出部分赃款,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这些因素,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小青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涉案赃款人民币2728158.09元,继续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