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26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965,12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共计39,651,2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5,12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42,396,560.00元,公司实际收到主承销商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中国”)汇入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922,723,440.00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9)第02000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年1-6月)》(公告编号:临2024-04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进行变更,其中38,000万元变更转投用于“新型电力系统环保电缆项目”;28,240.91万元变更转投用于“特高压复合绝缘子及避雷器研发生产一期项目”;40,000万元变更转投用于“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本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披露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公司于2024 年11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金专项账户,用于“特高压复合绝缘子及避雷器研发生产一期项目”和“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对于变更后的新项目,中天科技股份(本次发行主体)、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就变更投向后募集资金的监管,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中国,于2024年11月22日在南通市签订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天蓄川储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1月22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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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高压复合绝缘子及避雷器研发生产一期项目
甲方一: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727001040249419,截止2024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特高压复合绝缘子及避雷器研发生产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还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行使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洋、黄云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的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向其他各方负有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2、本协议正本一式柒(7)份,甲方一执两份,其余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
甲方一: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三:南通中天蓄川储能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二专户”),账号为408840100100160666;截止2024年11月22日,甲方二专户余额为0.00万元。甲方二专户仅用于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三专户”),账号为408840100100160783;截止2024年11月22日,甲方三专户余额为0.00万元。甲方三专户仅用于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三专户以下合称“专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还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行使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洋先生、黄云琪女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甲方三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甲方二专户或甲方三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相关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向其他各方负有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2、本协议正本一式捌(8)份,甲方一执两份,其余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 备查文件
1、《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
2、《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天蓄川储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