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与“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 微思客

杰里米·边沁

1789年

高伟伟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是边沁于1780年完成,发表于1789年。这部著作奠定了边沁在19世纪中叶西方法学领域的卓越地位。他在本书中所极力阐明的“功利主义原理”、“法学方法论”、以及“关于法律的性质”等理论,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提供了理论基石和方法论的指导。正如理查德·海泰斯盛赞的那样:“在道德科学领域,尤其是在立法领域,功利原则是唯一确定的指南,在公正的后代子孙的评价中,边沁将与培根并驾齐驱,同属于第一流的创造性天才。”

一、哲学思考与立法指导

全书可以清晰地被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道德与哲学领域内适用的基础性的、原则性的原理;第二部分则是适用于立法领域内(以刑法为对象)应用的指导性原理。而这两大领域所适用的原理便是边沁法哲学思想的精髓——“功利主义”的体现。

围绕这一核心思想,边沁十分清晰的向读者展示了全书的行文结构,并始终追求着“将是一部独卷发表的刑法典梗概的导论”这一目标,勾勒出了一幅详细而庞杂的“刑法立法建议书”。全书的结构是这样的:一是阐述功利原理(定义、效力来源、计算的方法、组成因素的分析);二是详细分析了作为罪过成立的核心要素——行动及其影响行动的激烈程度和力度的诸因素(意图、知觉、动机、一般性情);三是详细描述了罪过的种种分类;四是由罪过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各种表现);五是关于惩罚(惩罚与罪过之间的比例原则、排除惩罚的情况、惩罚的特性);六是刑法的界限伦理与立法关系、刑法与民法的界限、法学的门类、法律的命令性质。

尽管,边沁在某些环节中所作的分类太过复杂,但是,在刑法立法理论这一部分,是多么的与当今大陆法系刑法典的立法体例相似。这足以证明边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功利主义”的立法原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是本书的亮点,它照亮了边沁写作的漫漫思路,成为了边沁有力的分析工具和研究范式。他紧紧抓住了人性的基点———“避苦求乐”,将其表述为道德行为、法律行为、权力行为等一切人类活动的指导性原则。

很明显,边沁是极力反对自然法学派倡导的那些虚幻的、超验的、躺在象牙塔里的人类终极价值。马克思说过:“包括自然法理论在内的‘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1]因此,边沁为已经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同工业无产阶级之间寻求平衡找到了新的理论支撑。同时,边沁设计的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法则第一次确立了法学研究的实证主义方法。为求证合法性开创了一条实证主义道路。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总是为人们津津乐道。因为它鼓励人们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和快乐,人们认为这是利己主义的典型表现。

细细揣摩人们对边沁观点的评价,其一,很多人认为功利原理是利己主义的,其实不然。尽管边沁是纯粹的个人利益主义的倡导者,他曾经认为集体利益是由无数个体利益相加而成,集体利益只是一个虚幻的概念。但是,边沁通过对快乐设置一些诸如强度、持久时间、邻近或偏远等来限制快乐的范围,把追求个人利益和实现社会利益很好的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最大数人的最大幸福”。其现实意义在于引导着公权力合法运作的方向,努力构建一个公共的服务型的政府,其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和福利。这是现代社会人们所期待的合法性政府的理想模板。

其二,功利原理的运算法则是主观性的。边沁表述:先计算出行动最初造成的快乐的值和痛苦的值;然后由最初的快乐和痛苦计算出衍生出来的快乐和痛苦的值;其次是把所有的快乐和所有的痛苦相加并各自乘以行动者的人数;最后看快乐和痛苦各自的总和并相减看顺差在哪边。快乐和痛苦是一种主观上的体验和感觉,也许很多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没有一个可供判断的固定标准。

其三,边沁对“快乐”的值的定义是不合理的。边沁认为快乐的值是依据“其强度、持续时间、其邻近或偏远等”来决定。快乐在边沁那里自然被理解为是一种直接的、感官上的刺激和体验。然而,我们人类除了一些低级的、物质上的快乐外,还有高尚的、精神层面的、不具有可观性的快乐和幸福,难道这些不应当被纳入到边沁的运算规则中去吗?

其四,边沁认为:“就好坏而言,动机同其他每一种本身既非痛苦亦非快乐的事情一样。如果它们是好的或坏的,那只是因为它们的效果:好是因为趋于产生快乐或避开痛苦,坏是因为趋于产生痛苦或避开快乐。”[2]可见,边沁是一个奉行“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的人,即看一件事情是否合乎道德的,取决于其结果。比如著名的“同类相残案”,在大海上漂泊的三个水手,在不能支撑下去时,便将其中身体最虚弱的人杀了饮其血。按照边沁观点,他们是不应该受惩罚的,因为结果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然而,康德认为,道德有其绝对的道德原则,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而无论所造成的结果是怎样的。这便是“绝对主义的道德原则”。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7页。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52页。

三、边沁的乌托邦

边沁不仅是“功利主义”的创立者,而且一生都在践行着自己的理论。在刑法的立法中,他就提议立法者要把惩罚作为能够带来最小痛苦的方式适用于犯罪者。同时,当惩罚不符合带来更大快乐、避免更大痛苦时便是不必要的。

在他去世之前,他提议将自己的遗体贡献给伦敦大学,以便为后人研究带来更多的便利。另一方面,“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追求的实际上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一项政策可能促进某些人的利益,同时可能损害某些人的利益,但只要这项政策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就具有实施的合法性。进一步的推论可能会很危险。在政策和法律的效用评价中,只要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就可以被忽视,被冷落,被排除甚至被牺牲。在这样的政策或者法律背景下,少数人将失去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甚至失去人权,从而将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形成集权主义或者法西斯主义。

与边沁同时代的卡莱尔和狄更斯,批评边沁的观念“强硬、无情、机械、低俗、不敬神并且低级”;而二十世纪的凯恩斯也说,边沁是十九世纪国家社会主义的渊源。如同“精英主义”的柏拉图那样。而他1785年设计的“圆形监狱”,就体现着某种程度的专制或控制的观念。圆形监狱由一个中央塔楼和四周环形的囚室组成,环形监狱的中心,是一个了望塔,所有囚室对着中央监视塔,每一个囚室有一前一后两扇窗户,一扇朝着中央塔楼,一扇背对着中央塔楼,作为通光之用。这样的设计使得处在中央塔楼的监视者可以便利地观察到囚室里的罪犯的一举一动,对犯人了如指掌。或许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的政治讽刺小说《1984》所嘲讽的那个黑暗世界就是边沁的乌托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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