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对夫妻为买二套房假离婚,房子买好,女方却不愿意复婚了。男方起诉到法院,重点是“那套房子怎么分”。
夫妻想买大房子
决定“假离婚”
2001年,从河北来杭工作的小青结识了杭州本地人小明,两人自由恋爱后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住在小明婚前独自购买的70平方米房子里,随后迎来了可爱的女儿心心,一家三口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随着女儿心心一天天长大,70平方米的房子显得有些窄小。小明心中愧疚,觉得委屈了妻子女儿。而且这几年也有了点积蓄,小明就寻思着改善下住房条件,再买套大点的房子,起码能给妻子提供化妆间、给女儿提供间书房。小青也希望改善居住条件,两人一起看上了一套位于余杭某小区的二手房,总价280万元。
可是不巧,杭州开始实行房屋限购政策。购买二套房,首付需支付房屋总价款的60%。两人积蓄有限,实在付不起这么高的首付,但是又很想买房。后来,小明提出,可以办理“假离婚”,离婚后以小青名义购买房屋,这样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了,房子买好后再复婚。小青也觉得这方法可行。两人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男方婚前的70平方米房产,仍归男方所有。
房子买好了
女方却不愿意复婚了
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却由于其他原因,购买该房屋还是需要支付60%的首付。小明通过亲友众筹和银行贷款,凑了150余万转账给小青,并如愿以小青的名义购买了房屋。
但是,房子买好后,小青却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不愿意复婚了。
复婚不成,两人就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小明起诉至法院,要求:一、确认前述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二、判令小青补偿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起诉至法院
钱算好了,家也散了
余杭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小青、小明双方具备借离婚名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共同出资买房。而且离婚登记办理后,小明陆续向小青转账150万余元,小青亦认可离婚后收到这么多款项。因此,该房屋确实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额也能够确认。
最终,小青、小明达成协议,将该套房屋归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80万元。鉴于小青拿不出那么多钱补偿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挂出去卖掉。在支付小明补偿款后,她打算用余款买个小套在杭生活,或者带女儿回老家。
对小明而言,本来想改善住房,给妻子女儿提供好点的居住条件,没成想,折腾了这么久,家没了,女儿也跟自己生分了,懊悔不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