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为案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莱美医药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之全资子公司。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故本次再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良影响。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吉民再3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纠纷。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海悦药业已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项下相关义务。海悦药业因不服二审(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8月,公司收到吉林高院送达的(2023)吉民申858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吉林高院裁定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9日、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55)、《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吉林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近日,吉林高院作出(2023)吉民再318号《民事判决书》,吉林高院认为海悦药业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
1.维持吉林高院(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
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吉林高院认为海悦药业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并维持本案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故本次再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良影响。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民再318号。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