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11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胡毅峰被指受贿超3700余万元,案件择期宣判。
红星新闻注意到,1954年出生的胡毅峰今年已69岁,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时间延续超20年。
▲胡毅峰受贿案一审开庭 图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54万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原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胡毅峰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毅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毅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简历显示,胡毅峰出生于1954年,1971年3月参加工作,曾在内蒙古铁路系统任职。1984年开始,胡毅峰先后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审查处干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盟市干部处处长,乌兰察布盟盟委副书记,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等职。2003年1月起,胡毅峰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2008年1月起,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2011年1月至2018年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兼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吴阳
编辑 张寻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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