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沭阳县发文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养列入目录的烈性犬、大型犬。
据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12月20日起施行的《沭阳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名录由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公布。对超出限养数量,以及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将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
同时,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时应征得司驾人员同意,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装入犬袋、犬笼;携带犬只乘坐电梯,应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装入犬袋、犬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委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时间。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免疫证明(标识)、束不超过2米长的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