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宠物猫和宠物狗打架,各自的主人万女士和徐女士前往“劝架”,不料万女士被徐女士的宠物猫抓伤,双方就医疗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1月8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徐女士被判决向万女士支付616元医疗费。
原告万女士和被告徐女士都是市区人。万女士养了一条宠物狗,徐女士经营一家小超市,养了一只宠物猫近10年。去年10月2日,万女士到徐女士经营的小超市购物,将自己的宠物狗放在了超市门口。当她正在选购商品时,宠物狗忽然跑了进来。对于徐女士的猫来说,万女士的宠物狗“侵入领地”的行为让它下意识作出了“防御”,进而与小狗打架。徐女士让万女士快把狗抱起来。万女士称,为制止“打斗”,伸手去抱宠物狗,结果被猫抓伤左手。随后,万女士报警,并到医院注射疫苗,花费了医疗费用1232元。
万女士认为,这件事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2019年11月19日,万女士到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徐女士,要求赔偿上述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3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万女士称自己由于打针引发身体不适,休息了6天。按照月工资8000元计算,主张要求徐女士赔偿其误工费1600元。而徐女士认为,万女士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她没有给小狗束狗链,对于损失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万女士是在猫狗打架过程中受伤,被告徐女士作为猫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事发时万女士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导致猫狗撕打并受伤,其作为狗的饲养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结合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徐女士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支付万女士616元,并驳回了万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