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西峰寺,万古明烟长
郑素明
西峰寺,这座位于安徽省祁门县闪里镇港上村西峰寺组、深藏在著名风景区仙寓山中的千年古刹,是祁门歙州郑氏家族的家庙,建有供奉郑传、郑鲁、郑玫的檀樾(施主)祠——郑三公祠,曾经高僧云集,香灯普照,名儒遍流,赋诗寄情,众生纷至,祷告祈福。
遗憾的是这座建于唐朝光化二年(899年)的名寺,历经了千年兴废,最终彻底毁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那个荒诞而又疯狂的年代,号称“砸烂一个旧世界,重建一个新世界”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现仅存遗址和碑刻。欣慰的是从2000年开始,黄山市、祁门县文物部门和文史专家就对西峰寺历代碑刻进行了拓片保存,并做了抢救性发掘工作,通过近20年的努力,终于在2017年将该寺报请安徽省批准列入黄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黄山市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专题二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梅城石语——祁门碑刻文化拓片展”,将尘封了半个世纪的西峰寺重新唤醒。
翻开《祁阊志》和历代《祁门县志》均有记载:“广福宝林禅院在邑西一百二十里上元山西峰,唐光化二年(899年),里人郑传保据乡里,有僧号青素者,自五台山来,造(拜访)其垒(军营),求安禅地,传(郑传)曰:‘自紫溪入上元山,有地数亩,古木曲涧,中有洞穴,龙神潜焉,可居,为筑室百余间。’白(陈述)刺史陶雅(歙州刺史)请于吴(吴王杨行密),赐上元西峰宝林禅院,岁旱祷雨有验,宋赐号神惠永济禅师,熙宁(北宋1068-1077年)改寿圣宝林,隆兴(南宋1163-1164年)中改广福,嘉定间(南宋1208-1224年)郡守李浃奏加普佑二字(见万历《县志》)。又康熙《府志》云,在上元山唐光化邑人郑传为僧清素建额曰:“上元西峰宝林禅院”,宋熙宁改曰:“寿圣宝林”,隆兴间改曰:“广福”,嘉定间郡守李浃奏加“普佑”,今名西峰寺。志又载:“郑三公祠在二十都(今祁门县闪里镇)上元山,祀唐郑传、郑鲁、郑玫兄弟,嘉庆十七年(1812年)郑氏重建(见道光志)。”
参展的西峰寺历代碑刻拓片一共有十一块,历史文物价值非常珍贵,记载的内容事实清楚,非常详细具体。
明朝洪武四年(1371年)秋月竖立的《西峰寺上元山功惠碑记》记载,昼锦里文堂舍信众将西峰寺前后山场悉数捐给寺院管业。
明朝万历强圉叶洽岁(丁未年,即1607年)南吕(农历8月)之望竖立的《宝林院重修清素塔碑》,由1589年状元、翰林院编修焦竑撰文,具有极高的历史文物价值,明确记载“西峰寺为邑人郑传捐上元山施建,高僧清素住持。”
明朝万历丁未年(1607年)玄月(农历9月)竖立的《上元山題修清素塔疏文碑》,由1589年进士、尚宝司卿祝世禄撰文,详细记载了祁门营前郑氏、文堂陈氏等捐资重修清素塔的具体善士名单及金额。
清朝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季春月竖立的《香灯乐输碑记》、《重兴敕锡宝林》碑记记载,明末西峰寺遭到火灾毁灭,信众捐资重建,并捐田地。
清朝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九月十七日竖立的《严禁侵谋霸占寺产碑》记载,禁止任何人以檀樾之名侵谋霸占寺庙山场田产,滋生事端,并同时立有《告示碑记》。
清朝嘉庆十八年(1813年)八月竖立的《京控案结,复建上元山西峰寺三公祠碑文》共分《奉宪》、《咨覆》、《檄行》、《遵照》、《勒石》五个部门立碑,全文记载了祁门歙州郑氏与西峰寺的历史渊源,并得到了清朝政府的法律支持,赢得了诉讼,获得了西峰寺檀樾祠——郑三公祠永久权利,并勒石为证,永垂不朽。
暑祁门县正堂张(祁门县令张进南,甘肃古浪人,举人。嘉庆十六年任、二十四年去),为咨行事。
嘉庆十八年(1813年)六月十九日奉本府正堂龚(徽州知府龚丽正,龚自珍之父,仁和人,今杭州人,进士,十七年四月任)牌开、奉布政司李(安徽布政司布政使李奕畴,字书年,河南夏邑人,乾隆四十五年进士,嘉庆十四年十月任、十八年七月去)宪牌内开、本年五月十五日奉抚部院胡(安徽巡抚胡克家,鄱阳人,乾隆四十五年进士,嘉庆十七年八月任、二十一年四月去)批,前署司审详江西浮梁县郑会保京控祁邑生员陈应赴等屠灭(摧毁)西峰寺伊(他)祖三公祠一案缘由,奉批:“仰即转饬(公文转发),即在于该寺清素堂内设立郑司徒兄弟三公牌位,以还旧制,余照行,并候咨复,都察院查照,缴方册存送,卷志等件发还,等因到司奉此。”(“等因”和“奉此”都是旧时公文用语,“等因”用来结束所引来文,“奉此”用来引起下文。“等因奉此”泛指文牍,比喻例行公事,官样文章 )
查此案,原奉督宪(总督)查明志(地方志)、谱(家谱),以司徒郑传等捍寇护民,捐山创寺,批司核议,饬令(上级命令下级)在于西峰寺左循旧建祠,详结,饬遵(遵照命令办理)。续(后来)陈天保赴京翻控(翻案控告),咨解来安,经司檄饬丁署县(祁门县令丁应銮,云南石屏州人,举人。嘉庆十四年任、十六年去)勘断,并徽州府核议,由司详咨在案。今郑会保以该处祠宇尚未建复,亦赴都察院衙门呈控,咨交提省,委令安庆府审详到司,当经广署司复讯,明确核议详咨,并将两造人证释回。各在案今奉抚宪批示,前因合就抄,详饬遵牌,仰该府即饬祁门县并僧会司查照抄详,事理会问,郑会保等捐资,督令该住持僧迅将三公祠宇在寺右清素堂内照旧修复,设立郑司徒兄弟牌位,以还旧制,该寺正殿坍塌之处,寺僧永济既已供明无力修,盖亦即查照司详,听(判、断)郑姓一并捐资修辑,以肃观瞻,所有寺僧每年致送烛帛之处,仍照原断遵行,至前经断逐之,僧性慧、傅贵等毋许容留滋事,陈应赴等私收寺田五亩七分,务即勒令退还寺僧管业(管理经营),该寺山场、田地嗣后查照司详,概以僧祖清素之名附于甲尾,完纳钱漕,以免更易,而垂永久。该住持僧毋许盗卖,郑、陈二姓亦不得觊觎(意思是渴望得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非分的希望或企图)过问,亦不得私立碑摹滋生事端,余照司详完结,并将由司讯断缘由,官为勒石,永远遵循毋违,等因到府,转行到县,许抄详。
内开(援引公文来文):该本司审看,得江西浮梁民郑会保呈控祁门县生员陈应赴等屠灭伊祖三公祠一案,缘郑会保等之始祖郑传同弟郎中郑鲁、仆射郑玫乃启代保障功臣,著有政绩,于唐光化年间将山筑室百余间,施给高僧清素,以为安禅之地,名曰“西峰宝林禅院”,府、县志载昭然,后住持僧因其施山创建,遂于寺左设立三公堂供奉郑传、郑鲁、郑玫兄弟三公,并于每年清明致送烛帛(祭祀用香火、纸钱),以报捐山创建之谊。迨前明(清朝称明朝为前明)年间寺遭回禄(火灾),据陈应赴供称伊祖陈钧曾经修造,旋因寺僧德辉犯法拟军(充军),田地入官,亦系陈钧赎回归寺,所有寺产历系寄入陈惟昌户完粮(交纳钱粮),惟该寺历年久远,屡毁于火,众姓亦有捐输(捐献)。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寺又焚毁,众姓捐修,而三公堂未经复建。嘉庆十一年(1806年)僧性慧砍弃山树并不修寺,旋据郑、陈二姓赴县控争山主,该前县张令(祁门县令张庆会,吴县人,监生)讯明,两造争执均为觊觎树木花利起见,断将寺内山场、田地归寺僧管业(管理经营),另立西峰寺户完粮(交纳钱粮),其创建之郑传等并重修之、陈钧均听寺僧供奉香火等情,由司会同安徽道(雍正十一年末,即1734年置安徽道,驻芜湖,领太平府、徽州府、宁国府、池州府、安庆府、广德州)据情转详前抚宪批结,嗣(随后)举人郑凤书于嘉庆十三年(1808年)赴督辕(总督府),呈建请复伊祖三公祠,奉前督宪吊(调)取志、谱各件,查明郑传等功在乡邦,屡著勋绩,兹其后裔呈请复祀三公,亦属追远报功之道,批司核议,经鄂前司核明志、谱,以郑传等捍寇护民、功在乡邦,寺左既有原设三公祠,自应循旧建复等因议,详督宪批允饬遵,在案维时(当时)寺僧傅贵因无屋居住,募化(指佛、道徒求人施舍财物)众姓捐资将三公祠基址改建饭堂,旋据郑凤书以藐檄占祠等事赴司呈控,经司批饬前署祁门县丁令(祁门县令丁应銮,云南石屏州人,举人)勘详,断令于新建饭堂处照旧建祠,所有中殿倒塌处,即令郑凤书等修葺,以肃观瞻。而陈天保等复赴都察院呈控,咨交审办,饬令前任徽州府成守(成太守)议详,到司经李前司核卷,以郑传等捐山创寺且为唐名宦,集众捍寇,亦有功德于乡邦,应照原议即在新建饭堂复建三公祠,至陈钧亦听寺僧另择他处供奉香火等缘由,详咨各在案,兹因寺僧未经建复三公祠,致郑会保复以前情赴都察院呈控,咨交来省,饬委安庆府审详,前来复加提讯,据郑凤书等佥供,实为祖祠复旧,并不过问寺产,案无遁饰(欺蒙掩饰),本寺伏查司徒郑传等为唐名宦,捍寇护民,屡有勋绩,于光化年间创建西峰寺,均有府、县志载可纪,寺左向立三公祠,原属追远报功之义,且查各省历代名宦、政绩彰著者,例有崇祭之条,即使照案在于新建饭堂处循旧复祠,本无不合,唯寺左祠基既经众姓捐资建造饭堂,若遽令其折改,又恐众姓不甘,质之寺僧永济,供称只有寺右小屋三间,清素堂内堪以设位供奉三公,此外并无余屋,亦属实在情形,所有三公祠自应改于寺右清素堂内照旧修复,设立郑传等三公牌位,以还旧制。至陈钧向来无牌位,陈应赴等现亦不愿添设,应毋庸议。寺内正殿坍塌之处,讯据该僧永济供称无力修,盖自应仍照丁令(祁门县令丁应銮)原断,听(判、断)郑凤书等捐资修葺,以肃观瞻。
郑会保所控陈应赴统(率领)凶抗官,讯查郑会保赴京所呈抄案,曾据郑凤书等控,经丁前县(祁门县令丁应銮)批饬,陈应赴等于诣勘时带领多人当场喧嚷、目无官长等语,是所控尚属有因,姑念正案已经审明,免其深求(深究责任)。该僧永济因饭堂系众姓捐资所建,恐众姓不依,是以未经改祠,尚非有心抗断,应与未经到案之监生(取得国子监读书资格的人)陈宗器、经承(清代各部院役吏的总称)胡其盛,均毋庸议。至所控陈姓私收寺田五亩七分,讯据陈应赴供认不讳,本应按拟(定罪),但已到案供明,情愿退还该寺管业,较与侵占不同,亦免置议(进行讨论、评判)。寺内田产饬县查明,勒石庵门,永禁盗卖,亦不许郑、陈二姓侵占争夺,该寺前僧傅贵前经断令驱逐,所有寺内山场、田地自未便(不适于,不便)仍以傅贵户名完粮,致滋侵占,嗣后酌定,即以西峰寺僧祖清素的名附于甲尾,完纳钱漕,以免更易,而垂永久。
余照前详,完结是否允协相应,将讯断缘由,造册同各卷详候宪台鉴核咨复,再此案统限四个月,应以嘉庆十八年(1813年)三月初二日提到人卷委审之日起限,因委原安庆府申瑶(申瑶,安庆知府)于限内只理道篆(监察刺史),未及讯详,署府温宪(温宪,安庆知府)于十八年(1813年)三月初十日到任接办,应即以接审之日起限,扣至十八年(1813年)七月初十日统限期满,今本司系限内出详,合并声明,等因到县奉此,业经(已经)檄饬僧会司、会同郑会保等捐资,督令该住持僧将三公祠宇在于寺右清素堂内照旧修复,设立郑司徒弟兄牌位,以还旧制。前经断逐之僧性慧、傅贵等,业已驱逐,毋许容留。陈应赴等所收寺田,亦已退还寺,归户管业。寺僧每年致送烛帛仍照原断遵行。所有寺内山田等产母数,合行勒石寺门,禁止侵占盗卖。税粮附于二十都一图甲尾,另立僧清素的名完纳,永远遵守。郑、陈二姓均不得觊觎过问,亦不得私立碑摹滋生事端。
余将寺内山场、田地各产(产业)母数开列于后(土名、四至零数,碑石俱已刊明,此不备载):
一保:共山五号,共计三百六十母。
一保:共田八十号,共计租四百九十八秤零。
二保:共田二十九号,共租二百三十二秤零。
三保:地方本寺僧收租仓屋等业,又施家住基等业,施家住后山二母,又本寺钟源内前后左右山田共十号、二十一坵,又寺前后左右共地十二片。
三保:共田四号,共租十一秤零。
奉宪咨复檄行,遵照勒石。
嘉庆十八年(1813年)八月某日立。
清朝咸丰八年(1858年)二月初六日竖立的《挑沙碑记》记载,西峰寺田产遭遇山洪侵蚀,由郑元勋堂出钱七十五千文、郑玫公秩下出钱七十五千文、郑延晖公秩下出钱十五千文进行良田复垦,以保障寺庙僧侣信众的正常生活需要。
另外,据《南原郑氏宗谱》、《重建家庙碑记》记载,明朝1550年西峰寺遭火灾毁灭,郑氏家族于1563年捐资重建。又载自明朝以来,直至清朝,整个家族为了维护家庙——西峰寺暨郑三公祠,分别在明朝万历二十七(1599年)、三十九年(1611年)、四十六年(1618年)当地陈宗魁打官司,状告其伪造文书霸占郑三公祠的事实经过,以及清朝嘉庆十一年(1806年)、十三年(1808年)、十七年(1812年)三次状告西峰寺僧侣毁祠挪作饭堂等他用的事实经过,并于嘉庆十八年(1813年)裁定由歙州郑氏后裔捐资重建郑三公祠。每次都赢得了诉讼,发给郑氏家族帖文帖照,以证事实,恢复了西峰寺祁门歙州郑氏家庙旧制。
过去西峰寺在祁门文堂村郑、陈两大家族的捐资重建下,捐山、捐地、捐田的生活保障下,香火延续了一千一百多年,印证了流传盛广的“五百年前西峰寺,五百年后九华山”的徽州谚语。今天希望在各级政府的再次保护下能得到重建,让千年佛山仙寓山成为名副其实的仙人居住的地方。
但愿千年西峰寺,永葆万古明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