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越界了?小鹏汽车格式条款一案,众律师都这样说

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都知道,异地仲裁一直是法律界争议最大的部分之一。

近日,又一起异地仲裁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具体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北京消费者在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小鹏汽车,随后双方签订了《小鹏汽车购买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存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然而到了2022年4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指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明明双方签订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已经明确了如双方有争议,小鹏汽车是有权单独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指出小鹏汽车侵害了北京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就这一异地仲裁案件,法律界专家学者线上线下汇聚一堂,在广州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专家研讨会。

其中,众多专家认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做法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转述各位律师对该案件的看法。

董方律师表示:该案件属于民事关系,而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不是公共秩序,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内。

理论界典型代表的殷继国教授表示:我认为处罚理由不充当,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来看,双方签订的协商是具有法律效应,所以这这格式条款并不属于霸王条款,也不存在对消费者全力的排除或限制。

王燕玲副教授表示:根据以往自己梳理了众多相关类似案件来看,以国内司法判断法例作为基础支撑,本案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而处罚妥当性也有所欠缺依据,所以个人认为该案件中并没有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从各律师看法可以得出,该案件中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论是处罚范围,还是根据法律法规,再或者参考以往大量案件,可以基本断定其异地仲裁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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