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转租公司提供宿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依据吗?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5日,小马入职某医药公司。2003年6月,小马获得单位宿舍的租住使用权。该公司《员工宿舍区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条:入住人员只限员工与其户口同册家属或供养亲属,第六条:任何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出租房屋。

后双方(甲方某医药公司,乙方小马)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2017年初,公司入户调查时发现,小马将所住宿舍交由他人居住,于是公司要求小马清退宿舍。其后,小马再次申请员工宿舍,公司未予批准。在知道宿舍申请未获批准后,小马以清理物品为由骗取管理员为其开门,强行拆装、更换宿舍门锁,并持续侵占宿舍。公司为此与小马多次沟通,但其拒不返还。

2017年9月,公司向小马出具了停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马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项目奖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问题。首先,小马主张其交还钥匙的行为不代表同意腾退宿舍,系因某医药公司存在欺骗行为,同意上交钥匙后再重新申批,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小马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宿舍区房屋腾退登记表》签字并将宿舍钥匙交还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同意将宿舍腾退的意思表示。

其次,小马在收到限期清退的通知及再次申请住房被拒绝后,拒不腾退房屋并更换门锁的行为,明显缺乏依据。某医药公司统一更换门锁系保护其自身财产的合理行为,小马以搬离剩余物品为由联系相关负责人打开宿舍,而在该公司为其打开宿舍后,其未进行清退,而是采取更换门锁的方式,在再次申请宿舍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继续占用公司宿舍。

最后,在小马更换门锁后,某医药公司发函小马要求腾退宿舍,充分给予小马解决问题的时间空间,在小马均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某医药公司以小马存在“未经公司允许,擅自侵入公司宿舍,拆装公司宿舍门锁私制钥匙,使公司宿舍脱离公司控制用于非授权使用用途,擅自占用公司财产”以及多次沟通、发出通知后,仍然侵占公司财产不肯返还的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小马确存在某医药公司主张的上述行为,某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

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问题。第一,小马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知晓宿舍是公司所有的财产,公司对宿舍具有管理权力,具有对宿舍使用者的决定权。小马更换宿舍钥匙、拒不腾退宿舍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二,小马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第三、小马的行为属于《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中严重违纪行为。小马虽主张《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的制定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系在其更换宿舍门锁之后制定的,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但本院认为,在制定《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之后,某医药公司再次向小马出具腾退宿舍通知,小马仍拒绝腾退,最终某医药公司才向小马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本院对小马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某医药公司经工会同意向小马发出《严重违纪解除通知书》,解除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程序合法,某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小马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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