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那么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邓某向我借了3万元。事后我多次要求邓某还款,但他一直推脱周转不开,没法还款。最近我听说李某欠邓某挖掘机租赁费2.6万元。于是,我跟邓某说:“既然你现在无力还款,应该催李某偿还2.6万元租赁费,这样你就有钱还我了。”邓某表示同意,当着我的面给李某打电话催款,但李某一直未还。邓某也就没法还我借款。如此做法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我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廖玉琼律师解答:
邓某在无法偿还你3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催收李某的2.6万元欠款,该行为影响你债权的实现。邓某与李某、邓某与你的两笔债权都属于金钱之债,该债权性质可以行使代位权。另外,邓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为李某租赁邓某挖掘机所产生的租赁费用,事后邓某向李某口头催收,如果邓某和李某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你的描述,可以理解为邓某对李某的债权已到期。若邓某一直不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护其自身权益,两笔债权现均已合法到期,符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你可以直接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将欠邓某的款项支付给你。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廖玉琼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