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碧婷获赔120000余元

导读 郭碧婷被代言案二审改判!法院支持经济损失12万元,改判不予支持精神损失3万元。 据上海市第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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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碧婷被代言案二审改判!法院支持经济损失12万元,改判不予支持精神损失3万元。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10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2018年,上海某服饰公司因在其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使用郭碧婷身着其品牌服饰的照片进行营利宣传, 被郭碧婷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但案涉照片的展示不会减损郭碧婷的公众形象,难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故二审依法改判服饰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郭碧婷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件回顾

2017年,郭碧婷身着某品牌服饰拍摄了一组杂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发现照片出现在该品牌服饰的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及平台上,照片出处标注为某杂志。然而,郭碧婷并未授权该品牌使用其照片。

2018年11月,郭碧婷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服饰公司在报纸和侵权的网络店铺及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

服饰公司认为,其与案外人广告公司约定,服饰公司有权免费在网络以及品牌、官网、新媒体等平台合法转发、推广、宣传拍摄样片且标明出处,可写艺人名字同款。故公司不构成对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认为,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服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理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经济损失1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服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 支持经济损失12万,改判不予支持精神损失

二审中,服饰公司提出,案涉照片本就是郭碧婷为广告拍摄,服饰公司的使用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更不存在精神损害,反而助其提高了知名度,服饰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虽存侵权行为,但所使用的照片及文字未丑化、侮辱郭碧婷的公众形象,为其带来消极影响,亦未降低受众群体对其评价,难称对其造成严重后果。 故在判令服饰公司向郭碧婷公开赔礼道歉的情况下,对服饰公司要求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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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zqbcy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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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编辑:罗伊璠)综合上海一中法院、今日说法、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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