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非法运砂船途经武汉被举报,犯罪团伙七人获刑

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

通讯员 邵恒媛 高钰婷

洞庭湖非法采砂团伙被查后仍不收敛,继续疯狂盗采湖砂逾五千吨。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程某、刘某等七人提起了非法采矿罪的公诉,法院最终判处七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人民币2万元至11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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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砂船途经武汉被市民举报,长航公安将团伙8人抓获

2020年底,周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一艘经过改装的自卸驳采砂船。随后,周某招募船员,准备在湖南省汉寿县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坡头夹江水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

2021年4月,砂石交易中介程某主动向周某发起联系,询问关于砂源的信息。尽管他明确知晓该水域已被划定为禁止开采区,但受经济利益的诱惑,程某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周某能够提供的虚假砂票作为掩护,可以巧妙规避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遂答应商谈采砂事宜。

同年5月,周某、程某、刘某在某茶楼会面,约定由周某负责采砂并提供砂票,程某以75元每吨的价格收货后,寻找买主加价售出,赚取中间差价,刘某则负责联系运输船接驳转运,每吨收取10元运费。

5月8日至11日,周某雇佣的采砂团伙昼伏夜出,从晚上10时一直到次日凌晨4时,在坡头夹江水域盗采湖砂。由于大船进入坡头水域极易搁浅,所以只能靠周某的小型采砂船少量多次地往外运砂,采砂船装满后,刘某便会联系运输船在水位较深的吊脚楼水域接驳转运。期间,船长鲁某才、轮机工熊某、水手鲁某良等人分工作业,而陈某则负责后勤及采砂情况的记录汇报。

据统计,刘某及卿某负责的“湘岳号”运输船共转运了2000余吨湖砂,其余3000余吨则通过另一艘船完成转运。

“按约定,我们的船要开到漉湖水域,买家通过中介联系的‘鲲鹏号’大型运输船就停在那里等着接货。”据刘某供述,为了掩盖非法行为,他与周某的采砂船用高频联系时,并不会直接报船号。5月11日晚,程某将周某伪造的砂票交给“鲲鹏号”运输船后,该船启航前往长江芜湖段。

5月12日晚7时许,当满载5585吨湖砂的“鲲鹏号”运输船途经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时,被群众举报,随后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民警一举查获。经称重,该船共运载湖砂5585吨。根据“鲲鹏号”船员供述及相应证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船所出示的砂石证明系伪造,所载湖砂系盗采。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的全力追捕下,程某、熊某、刘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陆续到案。2023年1月16日,随着最后一名嫌疑人周某在湖南岳阳落网,此案宣布告破。上述8名犯罪嫌疑人对其非法采砂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

深入侦查案件,揭露非法采砂网络

2023年2月,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批准逮捕,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详尽的继续侦查意见。

鉴于周某所涉非法采砂活动中的采砂船系与李某共同出资购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深入调查两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及银行流水,以全面揭示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合作关系。同时,检察机关对周某进行了补充询问,旨在进一步明晰李某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与地位。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示了周某过往的非法行为。早在2021年3月,周某便伙同刘某、卿某等人,在坡头水域大肆盗采湖砂,数量高达1350吨。经鉴定,该批湖砂就近抵岸价格每吨92元,总计价值12万余元,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当时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周某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未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放纵周某继续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此举被承办检察官认为存在“以罚代刑”之嫌,相关人员涉嫌拒不移送犯罪线索罪,遂将该线索移送至湖南省汉寿县检察机关处理。同年4月,检察机关追加周某等人遗漏的犯罪事实后,该案被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随着侦查的深入,案件呈现出更为复杂的作案模式与人员分工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长江水域非法采矿案,该案涉及采砂、运砂、卖砂等多个环节,且涉案人员众多,分工明确。

在案件审理期间,“幕后老板”李某主动投案自首。这一举动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突破口。汉寿县公安局及检察机关及时与江汉区院取得联系,就追抓主犯、固定证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共同推动了案件的进展。

6月12日,案件再次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经审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周某、程某、刘某等7人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禁采区域盗采湖砂,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经查,周某、程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熊某、鲁某良、鲁某才、卿某系从犯;而陈某则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7月11日,江汉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等7人提起公诉。

嫌疑人当庭翻供,铁证如山瓦解谎言

接到开庭通知后,承办检察官针对案件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制定了出庭预案及讯问、举证、质证、答辩提纲等相关内容。

“我们采砂均是在合法区域进行的!”“案发当天我并未在现场。”“我不是非法采砂的共谋。”在庭审现场,除卿某外的其余六名被告人竟当庭翻供,全面否认了先前的供述,坚称自己与非法采砂活动无关,拒绝认罪认罚。

“若真是合法渠道采砂,何以选择深夜作业,避开监管?‘鲲鹏号’运输船所运湖砂经专业检测确认为特细砂,与正规采区的中砂截然不同;多位目击证人证实,从周某采砂船上卸载的砂为黑色,与正规采区常见的黄砂或白砂大相径庭……”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公诉人保持了高度的冷静与专业素养,迅速有力地展开了反击,利用已掌握的缜密证据,逐一列举质证。面对这一系列无法辩驳的证据,六名被告人哑口无言,无力狡辩。

近日,江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指控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主犯周某有期徒刑四年,鉴于其还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程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熊某、鲁某良、鲁某才、卿某则分别被判处二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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