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作者申请“鬼吹灯”商标被驳回,法院:宣扬封建迷信

《鬼吹灯》可以说是当下最火热的探险盗墓题材的IP之一,从发布到现在,已经火了10年之久,其影响力至今不衰。

2005年底,张牧野开始创作《鬼吹灯》系列小说,在网上连载后迅速走红,目前根据该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已有10余部之多。

据了解,早在2018年10月,张牧野投资设立的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下称小岛工作室),提交了第34182677号、第34173243号“鬼吹灯”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

印刷品、海报、杂志(期刊)、文具、绘画材料等第16类商品与组织表演(演出)、戏剧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剧本编写、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书籍出版等等第41类服务上。

不过令人没想到的是,“鬼吹灯”首次申请商标就遭到了商标局的驳回。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鬼吹灯”具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小岛工作室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在申请复审但未获得支持后,将商标局告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小岛工作室认为:涉案商标“鬼吹灯”本身没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其投资人张牧野,是《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该系列小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攀升,“鬼吹灯”标识具有了区分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了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涉案商标由文字“鬼吹灯”构成,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构成,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驳回了小岛工作室的诉讼请求。

小岛工作室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小岛工作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属于绝对禁止条款,违反该规定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即使标志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亦不能消除其作为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事实。

最后,小编提醒,在申请商标时一定要遵守商标注册的相关规范,切勿触碰商标法中“不良影响”的禁区。在申请前期,建议大家选择专业代理机构做好风险分析,降低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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