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小鹏汽车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事件传的沸沸扬扬。不过也还有很多人不太清楚情况,今天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处罚事件具体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这一事件被曝光后,也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和讨论。不少人认为,3000块钱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毕竟小鹏的行为不当,作为一家大企,理应被严格处罚,才能起到警醒作用,不加个“万”有点无关痛痒的感觉。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其实不然,因为小鹏处罚事件并没有出现违法所得,所以不存在罚款太少的说法。而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经过一些专家判定后,认定该处罚行为虽然有理有据,但竟是违法的。以下为陈群律师的观点:
首先,该处罚没有正确适用法律。一、北京小鹏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是合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二、该处罚的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虽现行有效,却只是行政规章,层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下,不得违反上位法。三、诉讼与仲裁互为排除,是法定排除,不是经营者的排除,更不是恶意排除。
其次,该处罚没有事实依据。一、“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和负担”只是假想,仲裁不一定限制或削弱了消费者权益,更难说“ 侵害消费者权益”。二、仲裁条款只是备用,争议并不一定实际发生,即使发生,也极大可能协商解决,不是一定要到仲裁,它被实际应用的机率很低。三、北京小鹏作了明确提示,协议该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提示。
最后,行政机关无权否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主动确认仲裁协议的“非法”性,是典型的行政权滥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此外,陈群律师还表达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法,要与法律大环境一致的观点,认为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是稳定的、确定的;格式条款是很多行业的普遍做法、行业惯例,对它妖魔化,会严重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本案仲裁条款不因行政处罚而失效;多元化争议解决,是发展方向。提出了在百年变局的大背景下如何平衡市场监管与促进消费、维护经营者经营权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疑问。
由上而知,没想到对小鹏进行的处罚竟然是违法的,小鹏这次是真的冤,但未来小鹏依旧要做到合理经营,避免将自己陷入误会的漩涡之中。此外,不管是合理维护消费者权益,还对所谓的“侵权者”提出制裁,作为行政执法者也要审慎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