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一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2年5月30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长宁区百联大碗汤面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预包装汤品的违法行为。目前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该店违法所得9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经查,2022年3月9日,当事人购进竹笙杏鲍菇炖老母鸡汤和虫草花猴头菇炖排骨汤各70包,共计140包,单价均为7.5元/包,共计1050元。该两种食品原料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3月8日,保质期10天。2022年3月19日起,当事人使用上述原料制作汤品虫草花猴头菇炖排骨和竹笙杏鲍菇炖老鸡,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共销售虫草花猴头菇炖排骨17份,竹笙杏鲍菇炖老鸡21份,单价25/份,销售金额共计950元,违法所得为950元,货值金额10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示:餐饮单位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原料和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原料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使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