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克:改革不能将一切传统摧毁!

保守主义往往是在贬义上被使用的,但是,即使是从我们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路向来看待“保守”,常常想把“保守”置于死地!而不是持一种中肯的态度看待或品评保守,即采取“一棍子把人打死”的态度看待保守者。

但是,从一种客观的角度来看,完全的激进与保守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激进的话,就等于把一切传统摧毁,把自己重新建立在一种孤零零的基础之上,怎么可能?如果完全保守,那么我们的处境(即任人宰割)也不允许,所以,事实上,往往极端的行为表现在社会学界和人文知识界,实际上,激进的推行科学与民主的车轮,激进的发展经济,激进而盲目的推进城镇化,往往是得不偿失的所为,科学至上主义换来的是道德传统的缺失或边缘化。

英国思想家埃德蒙·柏克

以法治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未尝不是解决社会安全稳定,提供一个相对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安全环境的方便之策,但是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内在隐性约束机制才是根本的:道德治国才是最终的。

政府(国家)是有限的政府,国家“不论在使用权上还是在占有权上,国家都不是财产的主人,仅是其财产的保护者和调节者。”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因源于柏克的基督教传统情怀,他认为“宗教是社会的基础,是万善、万福之源”,这些可能与我们的观念不相同。毕竟我们无法感受到他的宗教感情,所以他的立论基础,即善之基础,还是立基于宗教,这是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传统造成的,也进一步证明他是尊重道德传统的,他认为人们只有尊重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传统,社会有可能有“救”,政府才有希望。比如他认为“人类每一种美善的礼物都来自于上帝,人类所有的权力也都来自于上帝。上帝给予了人类权力,上帝是人类权力的唯一渊源。”

西方的教堂

在法律权限问题,他提出了诸多制约政府的行为。对于极端专制的政治,他提出了强烈的批判,“如果专制政治真的有站得住脚的可能,那就意味着,它是一种不受任何成文法约束,也没有任何具有制约性的地方官员或国家的既定秩序可以对它进行制衡的政府模式。”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性是奠基于“人民才是真正的立法者”。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

针对激进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执政理念,他相对性地提出“审慎是一种政治美德”,他认为“审慎,在所有事物中都堪称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的美德。”这是因为“我们的本性决定了我们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换取我们的幸福”。

英国议会

历史传统是经过千秋万代,多少人的共同努力建造而成的,而我们要想摧毁它是何等易如反掌。所以,我们只有充分尊重传统,采取审慎的态度进行改革,充分考虑到一国人民的思想状况、思维习惯,风俗民情,自然之风气,才能逐步推进政府改革,使政府更合乎民心,合乎民意,才能真正的“执政为民”。因为政府只是公意的产物,是人民的“公仆”。

如何看待我们古老的民族传统,如何在传统的土壤上积极吸收祖先的祖训。但是,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由于柏克生活的社会之产生的土壤一向尊重自由权,因此,在倡导自由的突出重要地位上,他是不折不扣地自由主义者。政府的责任即是教化民众,如何正视自由权的尊重和威权,去积极的解放人,而不是奴役人、愚化人,要知道所有“企图奴役人而不是去解放人——这些人才是政府真正的敌对势力。”

对于惩治腐败的问题,就是必须从根本上形成一种权力制衡,或分权,或以法治理。但是,最终还是都要求助于“以社会之力来惩治政治腐败”!“

20世纪中后期的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又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新的命题,叫做‘以社会制约权力’,也就是说,光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还不够,还需要‘以社会制约权力’,也就是依靠充分发达、发育良好的公民社会,来制约公共权力的腐败。”

法国大革命

当然了,要理解柏克的思想,乃至于他为什么不被理解(被贬义地冠于保守主义的头衔),在柏克之前,对保守主义思想贡献最大的要算是大卫﹒休谟。他的经验论和怀疑论及其对抽象的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思想的批判奠定了保守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他特别强调人的抽象的理性能力的局限性,认为人类的文明制度不是人的抽象的理性能力的产物,而自发演变和自然的产物,人的理性本身也是在文明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可以说,柏克就是在实践中思考政治体制的问题的,他也压根就不是一个绝对的保守主义者,他尊重自由传统,但也立志改革,在有效的范围内实施合理化改革。而不是如法国大革命那样把一切“偶像”、一切传统打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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