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香港社会和内地公众都关注人大释法,请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解释的背景目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了说明。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当前香港社会对于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家安全案件、该等情形下香港国安法如何适用等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为了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香港国安法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阐明有关条款的含义,明确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是必要的、可行的。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并予以公告。
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的解释,共有一个导语段、三个条文,包括了立法法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
本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含义。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和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
本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本解释第三条明确了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