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追踪 主犯一审获刑11年

  原标题:昭通“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追踪 主犯一审获刑11年

今年11月19日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近日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昭通“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3名被告分别获刑11年至4年,并被判共同赔偿受害者27万余元。昨日,受害女孩耿某的父亲耿先生向本报记者提供了他所收到的判决书。

  被强迫卖淫 她从公寓5楼跳下

12月14日作出的判决书内容显示,据昭阳区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洪某连介绍嫖客后,被告人施某秀要求受害人耿某(女,15岁,即本报报道所称的“芳芳”)在昭阳区珠泉路钻石商务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案发时年满16岁)、王某绕和陈某(15岁,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商量后,王某绕使用皮带、陈某使用刀子,对耿某进行威胁,强迫耿某卖淫。随后,耿某从钻石商务公寓5楼跳下,施某秀下楼查看,并打电话告知耿某家人。耿某家人闻讯赶到现场后,民警同时到达现场,施某秀还留在现场,王某绕、陈某不知去向。后耿某被送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50天,用去医药费19.09万元。经鉴定,后续治疗费需2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今年1月下旬,被告人施某秀除了自己卖淫,还组织史某、金某、马某等多名女性在被告人洪某连经营的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其中有3名卖淫女性系未成年人,且强迫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卖淫,导致该未成年人跳楼致重伤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绕参与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并导致受害人耿某跳楼致重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洪某连在自己经营的钻石商务公寓容留多名女性实施卖淫,且通过帮助招揽嫖客获取20%的提成,其中有4名女性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

3被告获刑 被判赔偿27万余元

施某秀、王某绕及其辩护人认为,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王某绕系从犯,均认罪认罚,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其观点成立,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洪某连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情节。

由此,昭阳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万元;王某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洪某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万元。此外,由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共计270996.65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这笔赔偿金具体包括医药费190946.65元、后续治疗费28000元、营养费15000元、护理费20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鉴定费1800元;驳回原告人耿某其余民事诉讼请求;作案工具手机2部、刀子1把、皮带1条予以没收。

陈某在案发时年仅15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

家属不服 认为量刑过轻赔偿较低

“我女儿被这些人害得太惨了,所有害我女儿的凶手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法律制裁,我们也都相信最终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为我女儿讨回公道。”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耿先生的态度很坚决:“在一审判决结果中,对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3名被告人量刑过轻,所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赔偿金也比较少,我们一家人不服从、不接受这个判决,一定要上诉。”

耿先生认为,一审判赔的27万余元赔偿金太少了,与他们先前提出来的58万元赔偿诉讼请求差距太大,远远不够支付女儿的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女儿看病,现已花了19万余元,即将进行的钢针去除手术最少要花3万元。如果这个手术不成功,就只能进行一两次换骨手术,每次换骨费用超过20万元。如果不换骨,就面临终身残疾,“如果是这种结果,她以后的日子就难熬了。”

耿先生说,目前,他已联系了为女儿提起公益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吴昆、崔刚英以及昭阳区法院、昭阳区检察院,均明确表达了不服从该一审判决,并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立场。目前正在抓紧办理相关上诉事宜。

25日,记者几经联系后,尚未得知吴昆、崔刚英两位承办律师对该案一审判决的具体看法。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后续。(记者 申时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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