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伟/文 两会召开在即,如何加大力度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他们当中,有的建议修法规定买卖同罪,有的建议修法延长诉讼时效、终生追责,有的建议在社会治理、移风易俗等方面综合施策、根除陋习。这些建议,发乎义愤,止乎法理,可圈可点,值得高度肯定。
但是,从另一方面讲,法律的修订是一件非常复杂、非常严谨的工作,需要代表、委员们集思广益、认真研究、反复斟酌,提出更加专业的建议或者议案、提案。
比如,买卖同罪的问题。
将现行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两者确实是买卖不同罪,拐卖一方量刑是5年以上,收买一方量刑是3年以下。
但是,这两项犯罪都有加重处罚的条款,其中拐卖方有8种情形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收买方有5种情形的,也有相应的加重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其中就包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强奸罪中也有加重处罚条款,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在拐卖、收买的犯罪过程中,无论是拐卖方还是收买方,如果有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最重都可以被判处死刑。
为什么?
因为法律的制订有一个罪刑相当原则。也就是说,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从这个角度讲,买卖同罪的建议体现了代表、委员们饱满的履职热情,但在形成具体的建议、议案、提案时,还需更加严谨。
笔者认为,如果要加大处罚力度、修改法律条文,可以将买卖双方的量刑起点统一起来,并适当提高,比如拐卖方6年以上,收买方6年以下。
如此,在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过程中,拐卖方和收买方都有一个6年大牢的魔咒,可能面临同样力度的处罚。
当然,这样的修改,也不能称作是“买卖同罪”。
至于终身追责的问题,牵扯到诉讼时效,这方面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这个条款,即使过了20年,只要最高检批准,依然可以启动调查。
公安部已经启动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根据该部透露的信息,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超过了20年。但是,如果公安部门在此次打拐行动中发现了超过20年的旧案,可以向最高检申请,启动侦查、起诉程序。这种做法,事实上也等同于终身追责。从这个角度说,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条款中加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条款,似无必要。
拐卖妇女儿童是最恶毒的犯罪行为之一,有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有代表、委员的努力,相信这种罪恶一定会被彻底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