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婚姻期间给情人转账400多笔共200多万元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全部返还

女子在明知男方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对方发展为情人关系,男方为维系这段婚外情,3年里累计为其转账400余笔共计200多万元。妻子与男子离婚后,将第三者起诉到法院。8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此案民事判决书,确认男方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男子董某与张某于2011年结婚。张某诉称,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董某跟王某于2021年6月左右相识并存在不正当关系,2024年10月左右,她发现两人之间存在数量、金额巨大的转账行为及不正当关系,同年10月31日,两人登记离婚。今年初,张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董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判决文书显示,董某与原告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王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其曾将自己已婚的事实告诉过王某。202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1日,董某为维系两人婚外情关系,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四百余笔共计257.3万余元。其间,被告王某亦通过微信向第三人董某转回29万余元。

法院认为,第三人董某赠与第三者王某财产,特别是“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显然不属于董某和张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协商一致行为,被告亦未举示证据证实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其他的经济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且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行为应属无效,被告王某应当全部退还所有的受赠与的财产。

对于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将属于第三人的共同财产全额返还给原告,并无法律依据,本案原告也仅能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产,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将会为夫妻一方通过赠与第三者财物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辟合法路径,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及婚姻财产秩序之维护。故应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故对于被告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在扣除被告王某向董某转回的数额后,法院确认董某向王某转账227.9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王某返还原告张某227.9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郭宇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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