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多公司擅自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画面,法院判其赔网易2千万

一审判决后,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1日,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公布了“2019年度知识产权民事十大典型案例”,案由覆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其中包括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据了解,网易公司在诉讼中称其为“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权利人,发现华多公司存在擅自组织主播人员以直播等方式传播游戏画面的行为。网易公司指控华多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亿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2”是一款在线的、多人参与互动的网络游戏,其核心内容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经由用户在终端设备上操作后,引擎系统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产生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这些画面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此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故“梦幻西游2”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结合著作权法对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华多公司的游戏直播行为所侵害的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与之对应的,涉案的侵权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权行为,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此外,尽管游戏用户存在追求游戏中预设的“过关”或“升级”的可能,但游戏呈现画面的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故游戏直播行为不属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据此,支持网易公司的侵权之诉,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华多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年度报告的公开数据估算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业务及涉案电子游戏获利情况基础上,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权利种类、华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迅速兴起,其中隐含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日益显现。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等新类型作品无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争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评析,该案裁判结果开拓性地将网络游戏呈现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同时回答了若干亟具代表性的争议问题。一是权利的归属。认为游戏软件的权利人是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制作人”,玩家操作游戏画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创作。二是行为定性。由于法条中所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权项都无法适用于实时性网络传播行为,法院采用了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条款,将网络直播的实时传播行为视为“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涉案行为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其他权利”。

三是关于合理使用。立足于法律条文本身,认为不构成学理上的转换性使用;认为合理使用抗辩缺少法律依据。四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本案中充分关注游戏行业高利润、侵权高回报的客观情况,考虑游戏行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从多方面估算华多公司的获利金额,并以此为前提考虑其他侵权因素酌情判决赔偿,确定赔偿金额的思路和方法,使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客观地反映其商业价值。

采写:南都记者 封聪颖 通讯员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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