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人注意!最新判例:喝酒死亡 陪客承担责任!

近日,浙江丽水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喝酒后驾驶机动车撞毁路边水泥防护墩坠崖死亡,死者亲戚向同桌喝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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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丽水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喝酒后驾驶机动车撞毁路边水泥防护墩坠崖死亡,死者亲戚向同桌喝酒的人、请客吃饭的主人索赔的民事案件。

酒后开车,坠下悬崖身亡

2018年3月12日上午,吴某和工友洪某在建筑工地做完工一起约好在张某家吃午饭。

在吃午饭的时候,大家兴致很高,主人家张某拿出自酿的杨梅酒。做好饭菜,张某并没有上桌吃饭喝酒,只有吴某洪某对饮。

两人一番推杯换盏后,各自驾车回家。回家路上,吴某发生交通事故,他撞毁路边防护墩坠下山崖,当场身亡。

同桌喝酒者分担10.7万赔款

松阳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洪某受吴某邀约一同前往张某家吃饭,吃饭时两人同桌饮酒,其在知晓吴某饮酒后要驾驶机动车时,理应进行劝阻,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吴某各自驾车离去,故其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作为主人身份在知晓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亦应进行劝阻,但其亦未采取相应措施,故其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确定被告洪某与被告张某各承担相应责任。即二人分担10.7万元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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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二、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劝酒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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