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出租车司机潘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出现一条狗横穿公路,司机紧急刹车,后侧客车司机刹车不及,与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出租车的车辆损坏,车上一名乘客受伤。
事发后,潘先生发现该狗是流浪狗,随后他将客车司机任职的旅游公司、管理事发路段公路的公司及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1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先生医疗费394.86元,旅游公司赔偿潘先生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814.9元,驳回了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流浪狗横穿公路引发追尾事故
原告潘先生诉称,事发当晚8点左右,他驾驶出租车在高速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车上载有乘客尹女士。杜先生驾驶一辆大型客车在其后方同向行驶。因一条流浪狗横穿高速公路,潘先生紧急制动,导致杜先生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其驾驶车辆的后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尹女士受伤。
交通管理部门当时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潘先生出于好心垫付了乘客尹女士的医药费,事故造成了其误工费、交通费的损失。
针对以上事实,潘先生认为,旅游公司的司机杜先生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旅游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流浪狗的出现是公路公司的工作失误造成,公路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公路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94.86元、车辆承包金及误工费12777元。
被告旅游公司辩称,潘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紧急制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杜先生驾驶的车辆系正常行驶,应由潘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公路公司辩称,车辆行驶应当保留合理的刹车距离,杜先生驾驶车辆未留出合理刹车距离,应当为事故负全部责任。公路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道路进行了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但不认可杜先生驾驶的车辆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的起因是一条狗横穿高速公路,导致潘先生紧急制动,继而引起杜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即使承担责任,我方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且潘先生主张的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系因车辆停驶产生的间接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范围,不同意赔偿。
判决
旅游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先生驾车行驶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潘先生所驾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杜先生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旅游公司认可杜先生的职务行为,故对潘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旅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已尽到合理的巡查义务,且本案中小狗横穿高速公路的情况属于突发性事件,故不能仅凭该情况就认定公路公司存在过错。
综上,潘先生主张旅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潘先生主张公路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实,潘先生的损失为:医疗费394.86元,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8307元。其中医疗费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不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而且系因车辆停驶产生的间接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范围,该部分责任由旅游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先生医疗费394.86元,旅游公司赔偿潘先生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814.9元,驳回了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