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 ▏清末“海权”概念考释

王昌

摘 要

清末“海权”概念传入中国,其最初意指海上权力,即海洋空间的政治强制力。1900年,马汉的“海权论”被译成中文发表,但并未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之后,经过1904年日俄海战、中德在山东洋面的渔利之争,“海权”概念逐渐由知识界、翻译界走向社会舆论,其含义也由“海上权力”扩展到“海洋主权”“海洋权利”。在1907年开始的清政府与葡萄牙关于澳门水界的争端中,领海权引发国人关注,而海权的含义则进一步泛化。

关键词

海权;海权论;领海权

作者简介

王昌(1987—),男,福建厦门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海洋史研究。

进入21世纪,海洋问题无论是在国家战略层面还是学术研究层面均引起较高重视,海权问题亦为众多学者所关注。但“海权”概念到底有何意指,当前学术界尚未有统一定义。例如,有的认为,“海权”说到底就是海洋空间的行动自由权;有的认为,“海权”在经典意义上是国家对海洋的利用和控制;有的主张,“海权”就是拥有或享有对海洋或大海的控制权和利用权,但这种权利的范围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于此,史春林总结道,1990年代以来的研究者在使用“海权”这一概念时,大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侧重海上权力或力量;二是侧重海洋上的权利;三是侧重海洋权利与海上力量结合起来。“海权”概念涵盖的含义如此丰富,以致许多研究者在对这一概念尚无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展开讨论时往往是各说各话,最终难以形成有效的讨论,也很难对海权理论有所推动。鉴于此,本文以清末影响最大的报纸《申报》《大公报》等多种大众传媒为中心,考察作为概念的“海权”含义变迁及其背后的历史因缘。

一、海上权力:清末知识

界对“海权”一词的译介

目前,学术界多认为近代中国在译著中首次出现“海权”一词,是驻德公使李凤苞节译、1885年刊印的《海战新义》一书。如《近代中国海军》即认为:“该书(《海战新义》——引者注)在谈及近代海军的任务时称:‘尤要者为我以兵船进攻敌国兵船’,‘凡海权最强者,能逼令弱国之兵船出战’。在这里,译者首次使用了‘海权’这一概念。”

细查《海战新义》一书,“海权”一词共出现两处。第一处实际上出现在上册卷一第11页,即“从前分各国之海权强弱为一、二、三等,今则不使分等第。因不但论船数,又须论管船之人,又须视其补造之船有何长进”。而研究者反复引用的“凡海权最强者,能逼令弱国之兵船出战。而弱国须守候机会以伺击强国一分股之船”,则出现于上册卷二第16页。考虑到近代中国的文献丰富程度,未来可否发现更早出现的“海权”文献,尚未可知。清末知识界接触的“海权”概念,其含义与今人的理解存在差异。从“海权强弱为一、二、三等”“能逼令弱国之兵船出战”这两处表述来看,“逼令”弱国出战,并非直接使用武力,其凭借的是基于强大的实力而形成的威慑力。因此,“海权”一词在这一表达中的含义应为“海上权力”,即海洋空间中的政治强制力量。

“海权”一词在《海战新义》中的出现,大抵可以看成是“海权”概念在汉语世界出现的最初形态,在《海战新义》刊印的1885年以前,中国知识界是否已接触过这一概念不便武断推测。但在报刊媒体中,《申报》首次提及“海权”一词是在1895年,有一则报道称:“海军所置兵舰多向西国名厂购致,西人之旁观者咸啧啧叹赏以为有此利器大足以掌海权而张国势。”在此表述中,兵舰是掌握“海权”的凭借,因此“海权”不同于纯粹的海上军事力量,而是海洋上的政治强制力,但政治强制力亦须有军事力量作为后盾。此后,到了1899年在对日俄局势的关注中才又提及俄人“其意欲以旅顺为东方舰队之总镇独揽由此至珲春一带之海权”。此处在“海权”一词前出现了“旅顺至珲春一带”的海域这个地理空间,其含义也是海洋空间上的政治强制力,与这一时期出现的“海权”含义一致。1899年以后,直到1902年《申报》才再次出现“海权”一词,其中两次是对海军问题的表述,另在一篇题为《浙学观风》的文章中提到,“中国积弱极矣或谓非仿民兵则不强,非复海权则不固”。此三处“海权”的含义均指向海洋的政治强制力。1903年《申报》仅有两次提及“海权”一词,其中一则是《日论海军》中提及“俄人锐意经营方日筹伸长亚东海权以与各邦相抗”;另一则为《电传癸卯恩科江西乡试二场题》的消息,在述及世界形势的讨论时有“英握海权”之提法。俄国人想要伸张东亚“海权”,而英国人握有“海权”,此处的“海权”显然不是指海洋权益和海洋主权,而是指海洋上的权力。可以看出,《申报》在1903年以前的报道中,“海权”一词出现的次数较少,其用法也是指海洋空间中的“海权”,意指恢复“海权”或掌握“海权”等,这与《海战新义》中的用法一致,均指“海上权力”,即海洋空间中的政治强制力。

清末另一大报《大公报》首次出现“海权”是在1903年,这一年有4篇提到“海权”的报道,其中有3篇与日俄战争有关。创办于1893年的《新闻报》首次提及“海权”也在1904年4月,此时日俄战争已爆发二个月。清末学人著作中,陈澹然1900年《权制》一书曾言及:“彼得以震汤飘忽之威,多方误我而疲于奔命,则莫若尽弃海权而无所事,一切海坛南澳、舟山、马迹(即马基岛——引者注)、崇明、皮岛(今椴岛——引者注)之属鸡内港可屯泊者,令居民渔户悉团练以为守。”这里的“尽弃海权”,可理解为放弃与敌人进行海上权力的争夺,含义与同时期《申报》及其他文献中对“海权”一词的用法基本一致。此外,1896年开始辑录的《清经世文三编》记载:“英之雄揽海权也,先据印度洋以为通商之基础”。清末维新派唐才常在其著述中曾提及:“今再立海军应有一知兵大臣总理南北闽粤海权毋受各督抚牵制,有事则如日本两军迭为前后。”此二处出现的“海权”一词,其含义均指海上权力。

美国海军将领马汉有关“海权论”的思想发表于1890年,旋即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很大反响。马汉将海权视为近代国家兴衰的关键因素之一,并提出影响海权的主要是“武力控制海洋或海洋一部分的海上军事力量,还包括平时贸易和海运”。现在可见最早的中文译本,是1900年清末留日学生在上海《亚东时报》上发表的《海上权力要素论》,该文注明“北美海军参将马鸿撰”“日本剑潭钓徒译”,其中提及:“时有明君贤相,率先推广海军,振作贸易,各能使其国海上权力出于列国之上者……海上权力者不特随海军强弱而消长,与其国商务航海大有干系。商务航海不待海军而始盛,海军赖商务航海而始兴。”该译文并不直接使用“海权”一词,而是使用“海上权力”。在马汉的表述中,军事、贸易和海运是影响的主要因素,显然“海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海上军事力量和贸易,《亚东时报》此文是以“海上权力”来翻译马汉的“sea power”,十分贴近英文原意,也体现出译者的认知较为到位。1903年,留日学生主办的《游学译编》第9册发表《海权消长始末记》,梳理了世界海权更迭的历史,总结“西班牙海权零落之时代,即和兰(今译荷兰——引者注)与英海权膨胀之时代也。”这些经译介而来的“海权”概念,其含义均指“海上权力”。

《大公报》在1903年里总共出现4次“海权”一词(见上表1),其用法及含义仍为“海上权力”。这些现象反映了这个时期大众报刊媒体对“海权”概念的理解,以至于1903年《新民丛报》的一篇评论作出如此解释:“海权者与领海权者异,领海权者内海及大陆近傍海面国际法所公认之领有权,海权者甲国大洋交通之势力最盛为乙国所不及,则甲国往来乙国之大洋航路如经乙国默许为甲国所独有者然。”此种含义的“海权”概念,所强调的是“势力最盛为乙国所不及”,即强调在海洋上的政治强制力。领海权是国际法承认的,但在实际的海洋权益中,国家拥有领海权却不一定就拥有海权。

那么,是否由于马汉“海权论”的广泛影响及其传入,晚清国人才意识到海权问题的重要性?马汉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初版在1890年。1897年,马汉在给伦敦出版商马斯顿的信中说:“我可以说,我经过深思熟虑所选用的,现在已这样流行的Sea power这个名词,我是希望它能迫使人们注意并得到流行。我故意不用maritime这个形容词,是这个词太通俗,不能引起人们注意或是不能使人们把它放在心上。Sea power,至少其英语意义,看来已保留了我所使用的意义。”由马汉指出Sea power是其“选用”的可知,在马汉以 Sea power作为其著作中的主要概念以前,这一词汇早已出现于欧美社会。前文提及的李凤苞从欧洲翻译的《海战新义》便早于马汉“海权论”的发表。而中国学人在译入马汉的“海权论”后三四年间,社会舆论对这一学说的关注度也未立刻提升。

综上可见,1903年以前的“海权”概念主要来自对海外军事理论的译介,其使用及含义较为严格地限制在“海上权力”的范畴内。并且可以看出,这一阶段的学人已开始使用“海权”概念,然而晚清社会对海洋缺乏更多的关注,对“海权”概念的使用尚仅限于知识界、翻译界。

二、海洋主权:渔利之争与海权含义的扩展

创办于1893年的《新闻报》,直到1904年才出现涉及“海权”一词的报道,而《申报》《大公报》从1904年开始使用“海权”一词的次数明显增加(见下表2、3),并且是与日俄战争相关。《大公报》1903年关于海权问题的4次报道中,有2次是出于对日俄局势的评论。由于1904年日俄海战引发的社会舆论关注,“海权”一词开始频繁见诸报端。同年,山东渔民与德国人的渔利争夺也引起了国人对海洋问题的注意,“海权”遂逐步成为晚清社会舆论中常见的词汇,其含义也开始变得复杂起来。

在1904年《申报》有关“海权”一词的11次报道中,主要提及两个事件。首先是日俄海战。如2月22日报道:“我(日本——引者注)舰队进攻旅顺得奏奇功中韩海权势将尽归我掌握”;3月7日报道:“彼国(日本——引者注)各日报沾沾自喜大放厥词,咸谓我日已独占海权,韩境亦在我掌握”;3月22日报道:“况俄国舰队已于黄海沿岸全失海权,如欲调集陆兵深入险地虽极拙于谋略亦不所为”;6月3日报道:“今俄日一战尤以海权为全局胜负之关系……罔非与海权之得失有极要之关系者也,盖旅顺属于俄,则日本之海权不能全握”,等等。上述系列报道,都是关注日俄海战中对海权的争夺。这一系列的“海权”概念用法,延续了其作为“海上权力”的含义。事实上,日俄海战相关海域的领海权应属清廷,但这片海域的“海权”却成为日俄争夺的焦点。

其次是山东沿海渔民与德国渔业公司在山东洋面的渔利争夺。《申报》1904年11月5日《振兴渔业》报道:“鸣呼吾中国沿海七省之人亦知海权渔利之将失乎……夫沿海七省之洋面吾中国国家固有之主权、吾中国渔人固有之生路也,假使德人实行此事,网大船快电灯佐之,必非中国捕鱼旧法所能抵挡,且十四渔轮纵横洋面是并吾中国之海权渔利一旦而夺之。”《大公报》也关注此事,但表述略有不同。如1904年10月12日《江浙渔业公司简明章程》云:“夫沿海七省之洋面我中国国家旧有之主权,亦我中国渔人旧有之生路也。”这两则报道,系出同源,只在文字编辑上略有不同。此事起因于1903年德国渔业公司开始以新捕鱼法在山东胶州洋面捕鱼,并准备扩大捕捞规模,大大损害了中国渔民的利益,从而引发矛盾与冲突。

《申报》《大公报》有关报道对“海权”的用法,颇值得注意。如前所述,在1903年以前的各类报纸、私人著述、译著等文献中,“海权”一词的使用并无超出“海上权力”的范畴,且此前见诸中文史料极少,在含义的使用上也较严格。1903、1904年关于日俄海战的系列报道也遵循了此前“海权”的用法。但上述1904年关于渔利争夺的报道中,将“海权”和渔利联系起来,并将“海权渔利”对应“沿海七省洋面吾中国国家固有之主权、吾中国渔人固有之生路”,这事实上是将“洋面主权”简称为“海权”,“海权”一词的含义开始发生一定变化。

实际上,“海洋主权”和“海上权力”存在两个不同的语意要素来源。此前海权的“海上权力”定义在日俄海战的报道中也得到遵循,这一含义并无法直接引申到“海洋主权”上,二者性质、范畴不同,其中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但在晚清社会对渔业利益的关注下,因“海权关乎渔利”才将“海洋主权”的含义并入“海权”概念中。“海权”本指海上的政治强制力,背后关乎海洋军事及商业能力,是一个抽象的综合性复杂概念。如果严格按此定义使用“海权”,与当时的晚清社会舆论显然无法产生互动。就清末状况而言,这一时期中国海军孱弱,于“海上权力”的争夺实毫无可能,而自身的海洋主权和权利则面临严重威胁与挑战。“海上权力”与“海洋主权”实质不同,但若无“权力”,则“主权”可能受损,二者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日俄海战让晚清社会舆论对海洋问题的关注度迅速上升,在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民众对“海权”这一概念并不会作严格的辨析。在中文的表述习惯中,“海洋主权”亦可简称为“海权”。因此,在与德国关于胶州洋面的渔业利益冲突中,“海权”成为一个可资采用的、含义复杂的概念工具,满足了使用者对主权、权利等内涵的诉求。因此,“海洋主权”的含义事实上并非此前海权的“海上权力”含义的延伸,而是在晚清社会舆论的传播中使用者将“海洋主权”的含义并入“海权”中。在理论与现实的互动和调试下,“海权”概念的内涵扩大了。

值得指出的是,1904年《申报》《大公报》不约而同地在“海权”概念的使用上加入了“海洋权利”的含义,这并非偶然。这一时期开始出现的“海权”术语用法,在随后数年的舆论中逐渐普遍化,显然经过了社会舆论的酝酿和选择。中国渔利的损失并非始于此年,但“海权”一词的传播使得晚清社会舆论开始用“海权”一词作为这一利益的概念表述。

1905年的《申报》,“海权”在13篇报道出现19次,其中8篇报道仍与日俄战争情况有关(见上表4),体现了晚清社会对日俄海战的持续关注,也证明了日俄海战对“海权”概念传播的推动。这8篇文章又可分两类:一类是国人对日俄战争的评价及反思;另一类是翻译日本及世界各国对日俄战争的相关报道。在这些报道中,“海权”一词包含了“制海权”的含义。“制海权”从字面儿意义上看可认为是“控制海洋的权力”,与“海上权力”近似,但较多用于战争时期的描述,强调战时以武力控制海洋。从上表4可知,在关于日俄海战的描述中,“海权”概念依然指向“海上权力”,并无向“海洋权利”及“海洋主权”含义引申的逻辑基础。

1905年还有一些有关“海权”的报道,主要是延续对上一年沿海渔民与外国势力渔利之争的关注。如《申报》2月24日报道:“沿海渔民咸知渔轮之设系为保护中国海权渔利,绝不妨其向来之生计,且可恃以捍圉寇盗救护风险,愿合渔会附入公司。”同日,还有一文提及:“据详沿海鱼船因捐税较重纷纷挂用洋旗,现拟分别减免,设法招徕,大船每次缴洋五十六元,小船每次缴洋四十二元,由鱼行中缴归公司代纳,系为挽回利权起见,应准照办。所缴之洋拟分鱼汛衰旺,只完购税而厘捐全免核计完税无多,渔政局所得余利甚厚,本难照准,因念鱼业公司系关创设海权渔利所关不能不加意维持。”渔业公司设立系“为挽回利权起见”,因报道中出现“保护中国海权渔利”中的“海权”可理解为“海洋主权”和“海洋权利”。“主权”是国家对管辖区的排他性政治权力,这种权力通过管辖权利、资源的专有权利等体现,这是近代国际法中“主权权利”的概念。前述“海洋上的政治强制力”,则与主权无关,因此有俄国想染指中国沿海的“海权”,英国试图掌握世界“海权”等用法。

由于存在某片海域国际法规定的“海洋主权”与“海上权力”实际掌控并不一致的现象,“海权”概念的含义也有所不同。  这一含义的“海权”在《申报》5月12日的另一事件报道中就曾出现,该事起因于中英条约,其中说:“如近岸之海向属某国则其国权所辖以离岸三里为度,而中国与英国立约则约任英国管理住居中国之英人,并在洋面一百英里内所有船上之英人俱能管理,海权即失则浸假而入于江河,推原祸始不能不责当时立约者谬也。”这里的“海权即失”,系指前文所说“国权所辖以离岸三里为度”,明显指向“海洋主权”。从不同事件中对“海权”概念的使用来看,“海权”概念的“海洋主权”含义在这一时期已被普遍接受和使用。

当然,1904年后,在有关世界形势报道及相关学术讨论中,作为最初的“海权”概念的“海上权力”含义,也被同时使用。1904年《申报》有关巴拿马运河开始动工的评论即是。如在《论巴拿马开通后之太平洋》中,论者认为“夫今世纪中惟能于海上占优胜权者为能于世界历史上占优胜权,旷观古今海权之发达往往有左右世界之力”。“海权”在近代国家兴衰中的关键作用,是马汉“海权论”的主要观点,在这则评论中就可见其影响。另如《申报》1905年6月24日报道:“美洲之联邦其孟禄主义实用以巩固国势之利品,然自十九世纪中叶以来鉴于列强之恢拓版图各争雄长,知仅恃保守不足以握太平洋之海权。”这些报道,都延续了“海权”的“海上权力”含义。

三、领海权:澳门水界争端

与海权含义的泛化

从上述《申报》《大公报》等报纸对“海权”一词使用的频次统计来看,除1904年以外,1907年以后“海权”的出现次数又有一个明显的增长期,其背后原因可以体现在清廷与葡萄牙因澳门水界争端而再次引发晚清社会舆论关注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的各类报道中,“海权”概念开始与“领海权”混用。

“领海权”即领海主权,这一概念与1904年以后出现的海权“海洋主权权利”含义相比,更强调“内海及大陆近傍海面国际法所公认之领有权”,其核心问题在于“国际法公认”的一国所“领”的海界。在1904年山东胶东洋面的渔利争夺中,其时山东虽属德国势力范围,但领海权属中国是无疑的,也并无海界纠纷。因此,这一时期晚清社会舆论在使用“洋面主权”时所关注的是中国的海洋主权权利。

在1907年澳门水界争端中,双方所关注的是海洋“界线”问题。1907年10月29日《大公报》报道:“粤督张制军以澳门地方界址久未划定,葡人占越附近各处,私造兵房灯塔并编门牌勒缴租税,并扬言湾仔海权全属澳门并将渔船逐出,有碍中国海权界务。”由于没有清晰的水界划分,澳门葡人私自行动,侵占湾仔海面。1908年3月18日《申报》发表评论称:“二辰丸既在中国领海拘获,而一则曰公海,再则曰葡海,强词夺理,不顾公法。自是而更无海权之可领矣。”可以看出,“无海权之可领”将海洋视为领土主权的延伸,是“海洋主权权利”的界线。

1908年5月5日《大公报》的一则评论说:“再说领海权,要是早早的划清了界限,二辰丸那一案葡国还能越俎干预么?”1908年4月13日《申报》的一篇评论文章又说:“吴赞中与自治会论公海权书云英使询我外部以何者为公海一节,则知此事有深意存乎其间,即如某管驾之捕获二辰丸,据指出离陆地三英里即为公海一节实为大错,请急电外务部速改此说,并务须注重领海界、领海权,否则恐将来于渔业及航业受无量之苦……凡海面不论若干里阔总以近我陆地者均归我领海,权限内别人不能违我海律侵我海权。”这里透露的信息是,英人掌握“海上权力”,希冀国际法公认的领海权界越短越好,则其海军商船即可畅通无阻,而清末海军孱弱,自不能认同缩短的领海权界限。

在中葡水界争端的刺激下,社会各界也纷纷关注领海权问题。1908年2月14日《大公报》有报道称:“况各国富强雄视海上未有不以渔业所及之区为海权领有之土”;1910年1月29日《申报》建议:“一宜推广海军。力也保商之政,固非一端,第以商战。时论尤赖其国家之威力乃能巩固此利权,然而国威伸张与否又必视其海军力量若何,故举凡以商立国者莫不首先重此以管领其国之海权,苟无此以管领之则其应占有海上利益以及通商殖民之一切权利皆失。”1910年5月17日《大公报》载文提到:“海军处日前通致各沿海省份督抚,略谓现在振兴海军之时,所有领海主权关系重要,应随时派员巡查沿海各处,如一切船舰之停泊游弋,以及渔业之范围等项均须详细查检,以保主权。”上述“海权领有之土”“管领其国之海权”等表述,事实上是将“海权”与“领海权”的含义混用。

显然,在这一时期的众多报道中,“海权”一词已经包含“领海权”的含义。1910年3月29日《大公报》报道的《广东勘界维持总会议案》之第二条称:“湾仔为我国领土,去冬有商人禀奉宪谕开设渔业分会,葡人又借端干涉照会督院撤销是侵我政权之明证也。又前山附近白石角河面为我海权所属,葡人近又添设水泡一个,与湾仔坦边之泡遥遥相对是侵我海权之明证也。”可见,广东商人认为“白石角”河面为中国领海,“我海权所属”“侵我海权”中的“海权”事实上便是“领海权”。另一些报道中,也有将“领海权”直接简称为“海权”者。1911年3月23日《申报》有文提到:“保全领海权果若是之易,北京去年外务部曾会同海军部拟将中国领海权内所有华侨殖民各岛暨无名大小荒岛由部中派委精于外交之人员会同七省海图局实地勘测,绘具图说,标立石志,其一切距离里数、经纬各线、岛中气候土质及有无外人探测、是否交通海界均须详明编查咨送部中核定,以便照会各驻使以保全海权。”此篇报道中,前文出现“保全领海权”,而文末则直接将之省略为“保全海权”。

这一时期,中国知识界对“海权”的认识也逐步深入。1909年,严复在所译《法意》中提及:“美人马翰所著海权论诸书,其言海权所关于国之盛衰强弱者至重,古今未有能夺海权而其国不强大者。”《法意》中“海权”一词共出现21次,而其含义全都指向“海上权力”。综上,这一时期中国知识界在“海权”的使用上较多地延续了“海上权力”的含义,而在晚清社会舆论中,“海权”的含义则大大扩展了。

四、结语

“海权”一词,从最初翻译的“海上权力”即“海洋上的政治强制力”含义、“海权与领海权者异”,到1904年开始使用的“海洋主权”,再到1907年开始与“领海权”混用,在理论、舆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下,这个术语在清末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在清末的“欧风美雨”中,大量新词外来语涌入中国,但晚清社会在其使用及传播中与现实事件互动,显示出了不同的路径。“海权”概念的变迁,也显示了一个外来词汇在中文语境中的“本土化”过程。同时,“海权”概念含义变迁背后反映的乃是晚清海洋事件与海洋意识交互作用的历史。

“海上权力”强调海洋上政治强制力(背后以军事、商业能力为基础),“海洋主权权利”强调一国对海洋的排他性政治权力及享有的权利,“领海权”则强调一国“领有”的海洋界线。在“海权”概念的变迁过程中,其含义也逐渐扩展乃至泛化。“海上权力”的意涵已无法满足清末社会舆论对“海洋主权”和“领海权”的诉求,因此“本土化”的“海权”概念意涵远远超出了马汉“sea power”的范畴,成为晚清舆论界强有力的概念,也促进了中国民众海洋意识和主权意识的萌发与觉醒。但由于“海权”概念涵盖的意涵非常复杂,以至于时至今日在使用这个术语时,亦须明确指出是在广义或是哪一个狭义层面的用法,因为清晰、完整、严谨、科学、法定概念的使用,是当代中国依法构建自身海权话语体系的法理基础。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