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小三”老公发不雅照片,被开除后起诉公司赔偿12.7万,法院判了

公司员工与有夫之妇发生婚外情,并发送不雅照片骚扰女方配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遭开除,单位违法吗?来看看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6日,翟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岗位为抱罐车驾驶员,合同约定翟某某的基本工资为每月2250元。

员工奖惩制度》2.1规定处分共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级处分,处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1.3规定“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该员工奖惩制度被载入《员工手册》第十一章。2019年6月1日,翟某某在《员工手册》签收函上签字。

2019年3月下旬以来,翟某某为迫使王XX与妻子离婚,遂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多次骚扰王XX。后又于2019年4月8日通过微信向王XX发送不雅照片,干扰了王XX的正常生活。江阴市公安局以上述事实为由决定对翟某某行政拘留四日。

2019年4月12日,公司告知工会翟某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及《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工会复函,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9年4月24日,公司以翟某某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翟某某的劳动合同,翟某某收到了该解除合同的决定。

翟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决定书,决定终结仲裁活动。

翟某某遂于2019年8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6700元。

一审判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公司解雇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公司解除与翟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翟某某为了迫使王XX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王XX,干扰了王XX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王XX的家庭,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

翟某某主张其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道德要求过高,且《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不是开除的依据。该院认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并非社会的苛求,《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故翟某某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公司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员工上诉:这是个人的私生活,我又不是公务员,法院认定员工需德才兼备,这个要求太高

翟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为其违背了善良风俗及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该认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明显过高,如果是公务员还情有可原,其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不能因为在生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即擅自开除。且其所犯错误是个人的私生活,不是在工作中产生,也不是与本公司员工发生,且也受拘留的行政处分。纵观公司的制度,都是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行为,不能擅自扩大到生活当中,一审法院的认定要求员工德才兼备,该要求过高,而且员工制度规定的标准也有背制度设立的原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翟某某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而且其行为也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翟某某行为虽然属于私生活问题,但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合同不违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阴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翟某某为了迫使王XX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王XX,干扰了王XX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王XX的家庭。翟某某的上述行为虽然属于私活问题,但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故可以推定会对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违背了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虽然《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不是开除的依据,但该制度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公司据此解除与翟某某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故不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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