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态度蛮横、出言辱骂
甚至揪住执行干警衣领
对其胸部和脸部进行殴打
钻到警车车底,阻止干警离开
谁给你的勇气?
藐视法律、防碍执行
只能等来两个字
严惩!
近日,巴彦县法院对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当众辱骂、殴打执行干警的行为依法予以惩诫,对行为人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2万元。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孙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发现除孙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外,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遂对该房屋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经两次司法拍卖后该房屋流拍,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接收房屋抵偿部分欠款。
执行干警在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过程中,需要张某出具接收不动产权证书的收据。就在这时,张某的妻子王某突然情绪失控,将还未写完的收据抢走并撕毁。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耐心对其释法明理,但王某情绪仍很激动,拒绝沟通,并且态度蛮横,出言不逊,揪住执行干警衣领,对其胸部和脸部进行殴打,甚至一度钻到警车车底,阻止干警离开。王某的行为引起了周围群众围观,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此过程中,执行干警始终避免与其冲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直到增援干警赶到现场后,才将王某带回法院。
到法院后,王某仍然情绪激动,拒不承认错误,否认辱骂殴打执行干警的行为。但执行记录仪还原了事件全过程。因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巴彦县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拘留15天、罚款2万元的决定。
在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和训诫下,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辱骂殴打法院工作人员、藐视国家法律的行为深感后悔,请求法院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向法院出具了具结悔过书并诚恳向执行干警当面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有话说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在反映诉求时,应该通过正当途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绝不能因一时之快,肆意妄为,甚至侵害法院干警人身权益,挑衅司法权威和尊严。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原创投稿:哈尔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