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6月21日,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小龍坎”文字商标。之后,该公司和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各类媒体、网络等渠道对“小龙坎”品牌进行推广,享有案涉商标的“小龍坎”火锅开业以来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
2017年,由段某注册、名为“巴蜀小龙坎”的火锅店在丽江市古城区开业。2019年3月15日,仁众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店经营场所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情况进行了取证,证明“巴蜀小龙坎”火锅店在其店面招牌、装饰装潢突出使用“小龍坎”标识,在筷筒、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巴蜀小龍坎”“巴人小龍坎”标识。
据查,2017年9月7日,案外人成都祥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了“巴人小龍坎”商标,同日,祥鼎公司将“巴人小龍坎”品牌授予成都天易一品堂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使用。同年10月30日,天易一品堂公司授权段某在丽江门店使用“巴人小龍坎”品牌。
仁众公司认为“巴蜀小龙坎”火锅店在经营中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巴蜀小龙坎”火锅店立即停止对仁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拆除含有“小龙坎”字样的店面招牌和装潢;停止在店面招牌、店铺装潢、菜单、宣传材料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小龙坎”字样的标识;停止使用含有“小龙坎”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赔偿仁众公司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
此案经大理州中院一审后,火锅店提起上诉,认为其加盟天易一品堂公司并获得“巴人小龍坎”品牌在丽江门店使用的授权,一审法院认定其侵害“小龍坎”商标的判决错误。省高院二审后判决,“巴蜀小龙坎”火锅店立即停止侵害“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仁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万元。
【释法】法院认为,仁众公司是“小龍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火锅店在未取得仁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注册字号名称中有“小龙坎”字样,在店面招牌、店铺装潢上突出使用了“小龍坎”字样,且双方当事人经营的主要业务均为餐饮服务,应属于同一种服务。火锅店的行为容易误导消费公众,导致混淆,属法律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火锅店辩称使用的是“巴人小龍坎”商标,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认为,火锅店虽然加盟了天易一品堂公司并被授权,但涉案“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属于仁众公司所有,火锅店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仁众公司许可,在同一餐饮服务中使用该商标,已侵害了仁众公司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责任。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