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昱
出品:资管科技
随着监管的深入,投资者的成长,理财客户经理随意“忽悠”客户理财投资的时代或将完全落下帷幕。
曾经在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宜信财富)工作过的夏某,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在自己从宜信财富离职4年后,会因为一位投资者的亏损而被公司索赔。
在资管行业人士看来,当时夏某的推销方式在很多客户经理中都存在,差别在于签约流程明显违规以及遇到了精明的投资者。
究竟怎么一回事?《资管科技》来进行层层分解帮助读者了解案情。
精明的投资者OR作茧自缚
整个案件中涉及两位自然人、两家机构,即投资者刘某、理财客户经理夏某,管理人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喆颢资产)以及代销机构宜信财富,根据企查查信息,喆颢资产和宜信财富都是唐宁名下企业,唐宁在喆颢资产持股90%。
其中的关系及事件发展链条是:2015年宜信财富代销喆颢资本市场精选B私募基金——当时还是宜信财富天津分公司营业部员工的夏某多次向投资者刘某推介此基金——刘某购买了该基金——基金亏损,刘某发起仲裁诉讼要求喆颢资产赔偿并胜诉——喆颢资产要求推翻此仲裁结果但败诉仍需向刘某赔偿——(另辟蹊径)喆颢资产起诉宜信财富——宜信财富要求已经离职4年的夏某承担部分责任并追偿获法院支持——夏某觉得冤枉反诉但败诉。
其中最关键的节点是两点:投资者刘某是如何获得胜诉?毕竟当前资管市场上,亏损后维权并不容易。夏某兜售产品时犯了哪些禁忌,以至于在离职4年后还要承担责任?
根据裁决书显示,夏某至少向刘某推荐了三次前述基金产品,而每次介绍的内容重点是FOF组合策略、合作的五家基金公司情况以及五家基金公司产品的过往表现等,推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夏某向刘某就前述基金存在的风险进行过特别讲解和提示。
此为刘某获得胜诉的有利条件之一:对方无法证明是否介绍过风险提示。换句话说,当时夏某是否真的没有介绍过风险,因为没有证据,只有天知道了。
刘某获得胜诉的第二个有利条件就是夏某及相关公司的明显违规,并有真的不能再真的证据来证明。根据裁决书,刘某购买该基金属于“先上车后补票”。
2015年5月15日,刘某向喆颢资产账户汇款101万元投资该基金。在刘某汇完款后,夏某才收到宜信财富邮寄的全套法律文件,即此时宜信财富才对刘某开始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让刘某签署合同及风险提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资管科技》在此多说一句,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是几年前监管特地出台的要求,从某种层面讲,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也是为了保护机构,有助于打破刚性兑付的神话。只可惜有不少像夏某及宜信财富一样的客户经理和机构只是将此要求当成了完任务、走形式,最终落得个哑巴吃黄连的结果也是必然。
事实上,该案件的最高潮部分是在刘某自身身上。根据裁判文书,刘某在填写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中,其中短期风险承受力,刘某勾选的是“跌幅不超过5%”,长期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刘某勾选的是“我能容忍少量亏损”。
最最“精彩”部分是,在重要声明部分,刘某亲笔书写下了“本人的投资行为非系本人自主独立的意愿和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个“非”字直接为本案定乾坤。
为此有人说刘某是个精明投资者,并因为其有钢贸生意背景,就认为其属于是“有心眼”。《资管科技》倒认为其只是个谨慎的投资者,将生意中的风险意识带到投资理财中是正当做法。
毕竟,按照正规的内控审核流程,这样的合同签署内容自然是审核不过的,夏某和唐宁的这两家机构但凡是做了审核,刘某在2015年面临的就会是要么改签合同,要么无法投资该产品,也就不会有今天的局面,说其是作茧自缚也并不过分。
另辟蹊径追偿前员工
此案的结果机构方内心是万般不甘,于是另辟蹊径。
也就有了唐宁旗下两家公司对簿公堂,当然也有人认为只是一种形式,目的是向员工夏某追偿。根据裁决书,喆颢资产起诉了宜信财富,将需要承担给刘某的赔偿和诉讼费转嫁到了宜信财富,之后并没有看到宜信财富常见的反诉行为,而是直接去追诉了夏某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宜信财富和员工夏某均有责任,宜信财富的责任应该还是主要的,夏某被判了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对宜信财富的责任称:原告方(宜信财富)也存在违规和重大失误。原告(宜信财富)在刘某汇款后邮寄相关材料,才安排签署合同,对刘某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原告审核人员未能最终审核出客户随意添加“非”字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本案涉诉合同审核通过的最终决定,也存在违规和重大失误的行为。
法院对夏某的事实表述称:被告客户经理也存在工作失职。对于在被告销售本案涉诉基金前,原告对被告进行过入职培训和合规培训,被告在本案涉诉基金销售过程中未审慎推荐,未尽到适当性管理义务,在未对刘某进行风险告知的情况下向刘某推荐风险等级不匹配产品,并且没有在销售助理的见证的情况下,被告与客户签署合同的违规事实,予以确认。
喆颢资产诉讼案件多
事实上,喆颢资产不仅喆颢资本市场精选B私募基金有投资者维权,喆颢诺德定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有多位投资者维权,且已经诉讼成功。
该产品在2018年315前后,彼时职业打假人王海在微博转发两篇关于“宜信财富、诺德基金、喆颢资产被指欺诈令消费者亏损1.7亿”的内容。内容涉及一名定增基金投资人的实名举报信,该投资者质疑喆颢诺德定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千金一号专户产品)存在违规虚假宣传、涉嫌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并存在风控不合规、违规不减持、延期时间过长等违约行为,导致投资人损失1.7亿元。
这款产品也是由宜信财富代销,2018年喆颢诺德定增1号投资者曾有过维权行为,试图让宜信财富刚兑。
宜信财富在2018年7月31日发表声明称,近日,有少数“诺德定增产品”投资人因该产品净值浮亏前往宜信公司职场,严重扰乱职场秩序,造成恶劣的网络影响,宜信公司已报警并已全权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处理该事宜。
声明还称“诺德定增产品”为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净值型私募产品,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其净值表现受到外部环境及资本市场整体状况的影响。在该产品的运作中,宜信公司严守合法合规的底线,秉承专业和尽职精神,基金信息披露过程规范、完备。宜信公司同时保留对一切失实性报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宜信创始人唐宁当时也就此事件发表过意见“中国市场上净值型产品打破刚兑任重道远,咱们作为领军企业应有责任担当。投资发生亏损,没人愿意看到,但这和刚兑不应有任何关系,也不应成为个别投资人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理由。”
不过《资管科技》发现截至今年3月份,至少有7名投资者仲裁维权成功,喆颢资产也针对这7名投资者的仲裁结果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决定,不过申请均被法院驳回。
资管行业人士认为,打破刚兑未来是必然,但打破刚兑不是“保护伞”,只有在产品从宣传到运作直至终止都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法院才会支持机构不进行刚兑。说到底“打铁尚需自身硬”,没有风控漏洞可钻,也不会有那么多麻烦缠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