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提起公诉高空抛物案:男子自3楼抛掷带铁钉建筑废材被判刑

3月19日,由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高空抛物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罪案件。

3月11日午休时间,上虞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有朋友在谴责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并配发着该行为的现场视频。检察官意识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纳入刑事范畴,视频内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罪,遂将犯罪线索移送上虞区公安分局。

3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3月11日上午,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为贪图方便,在其承揽的上虞区某开放式小区3楼,将部分拆卸后的板材等建筑垃圾从三楼窗口直接抛掷至地面,抛掷的废材且带有铁钉,抛掷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提示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所幸无人员受伤。

公安立案侦查当日,上虞区检察院派员对该案提前介入侦查,并围绕新罪名的构成要求,从如何锁定行为人、如何明确行为危害性、如何明确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提出十条引导侦查意见。

3月18日,该案移送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3月18日,该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翌日,绍兴市上虞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韩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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