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9 证券简称:长缆科技公告编号:2025-018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04月08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03月18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俞涛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和《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0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0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4月08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4月0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78,932,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030%。【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表决权的股数-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表决权的股数-公司回购股份数量=193,107,640-9,415,100-4,001,587-8,110,405=171,580,548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3,631,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5,300,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3人,代表股份5,300,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5,300,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92%。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蚁泽沛先生、非独立董事李绍斌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作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28,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0%;反对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7%;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7,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3%;反对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6%;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2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9%;反对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90%;反对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0%;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2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9%;反对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90%;反对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0%;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30,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6%;反对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8,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38%;反对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2%;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9%。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2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5%;反对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4,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5%;反对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29,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0%;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8,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44%;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7%;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9%。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3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8%;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01,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0%;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1%;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3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4%;反对9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00,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42%;反对9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670,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10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152,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8,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38%;反对10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8%;弃权152,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3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8%;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01,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0%;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1%;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31,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5%;反对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0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21%;反对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上述第9项、第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律师、王羽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4月08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王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25年4月8日下午2:30在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俞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3,631,714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42.9138%。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份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长缆科技第一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及证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2.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蚁泽沛先生、非独立董事李绍斌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161名,代表股份5,300,517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089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00《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0.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00《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28,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0%,反对9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7%,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97,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3%;反对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6%;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
2.00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25,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9%,反对9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94,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90%;反对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0%;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
3.00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25,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9%,反对9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94,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90%;反对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0%;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
4.00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30,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6%,反对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98,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38%;反对7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2%;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9%。
5.00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26,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5%,反对9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94,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5%;反对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6.00 《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29,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0%,反对9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98,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44%;反对9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7%;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9%。
7.00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32,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8%,反对9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01,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0%;反对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1%;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8.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32,2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4%;反对91,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00,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42%;反对9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9.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0,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109,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152,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38,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38%;反对10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8%;弃权152,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4%。
10.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32,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8%;反对9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同意5,201,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0%;反对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1%;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11.00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31,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5%,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00,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21%;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上述第9、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除第9、10项议案以外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邹盛武:
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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