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后,秦国的死刑有多少种?枭首、斩、戮、弃市有何区别?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于商鞅在秦国颁布《垦草令》,拉开了秦国变法的大幕。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这对强势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于商鞅在秦国颁布《垦草令》,拉开了秦国变法的大幕。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这对强势的君臣为秦国打造了一套极其适合战国那样的大争之世的发展模式,将秦国由一个几近亡国的偏弱小邦一跃成为人人畏惧的虎狼之国。秦国为何会成为诸侯眼中的“虎狼”呢?自然还是因为商君之法。从古至今,秦法严苛以至于“暴”,是许多人的共识,不说其他酷刑,单单死刑一种,在秦法中就有坑、枭首、斩、腰斩、绞、戮、弃市、磔、车裂等等,如今读之,依然让人望而生畏。

在古代刑法中,斩刑是死刑中最为常见的刑法,秦法与后世并无二致,在此不做赘述。除此之外,秦还有枭首之刑,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长信侯毐作乱而觉……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的记载,意思是说随从嫪毐叛乱的二十多人都判了“枭首”之刑,那枭首是什么刑法呢?与斩刑有何区别?枭是一种鸟,传说与猫头鹰相似,被人们捕获后,常常被悬挂在木杆上,故枭首之刑为“斩其首而悬挂木上”。所谓“戮”也是死刑的一种,在后世“戮”与杀同义,但在战国时期,“戮”并不仅仅是杀,它还包括了侮辱的意思。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誉敌,以恐众心者,当戮”,意思是夸耀敌人的实力,来扰乱我方的军心,应该受“戮”刑。而“戮”刑,就是在身心上侮辱犯人之后,再实施死刑,如果反而未受刑而死,就要“戮其尸”。“戮”不同与斩的地方在与他处决犯人的方式不限于斩,还可以是“绞”等。

所谓“弃市”,也同“戮”一样含有侮辱的意思,但其处决的方式应是斩刑,处决的地点则要在人来人往的闹市,和后世所说的“菜市口”有所相似,其目的在用恐怖的场面来震慑民众,勿要违法。《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意思如果“甲”擅自杀死了自己的继子,就要处以“弃市”的刑法。在斩刑之中,除了斩首还有“腰斩”,这是一种更为可怕的刑法,是要除去犯人上衣,伏于铁砧之上,行刑之人再加之以斧钺。商鞅变法时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伤,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意思是知道违法而不向有司举报的就要判处腰斩之刑。“腰斩”之刑,并非秦国独有,在《史记·孔子世家》有"孔子趋而进,历阶而登,不尽一等,曰,匹夫而营惑诸侯者罪当诛!请命有司,有司加法焉,手足异处”的记载,可见孔子在鲁国是也实施过“腰斩”之刑。

如果说上面几种刑法只是将犯人分成两个部分的话,那么“车裂”和“磔”就更为可怕了。“车裂”又称为“轘”,是以四匹或者五匹马拉车,将犯人撕碎,也即是人们常说的“五马分尸”。根据《史记·秦本纪》中的记载,商鞅本人就被处以了“车裂”之刑,“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怨鞅,鞅亡,因以为反,而卒车裂以徇秦国”。而“磔”刑,则是要将犯人绑在木桩或者其他固定物上,以利刃破开胸腹,再任其风吹日晒,不许收尸,当然也有人认为他是将犯人分为若干个部分的刑法。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也有关于磔”刑的记载:“甲谋遣乙盗杀人,受钱十分,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在秦国中“坑”一种较为有争议的刑名,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屠杀,也即是活埋的意思,也有人认为是用欺骗的手段杀死某些“犯人”。在秦法之中,没有记载哪一种罪名适合“坑”刑,只是在一些事件中偶尔出现过,比如白起坑杀降卒,始皇帝在邯郸坑杀仇人,焚书坑儒等等。

或许是因为乱世当用重典,亦或是早期的法家就是崇尚严刑峻法,秦法之中如此多的“死刑”,让人听着就毛骨悚然,可见当时在秦法治下的百姓是如何的胆战心惊,这或许与秦国的二世而亡有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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