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索引
诸位律师同仁:
大家好!
执拗的飒姐,继续与大家一起学习德国知名学者金德霍伊泽尔的《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今天的内容是重点之一:结果、行为和因果关系,我们按照书中第四章第10节的内容阅读和分析,请大家跟上班哦,一起加油!
学习脉络:
1.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机能是啥;
2. 如何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3. 具体案例分析和方法。
因果关系的机能
核心概念
1. 机能的因果关系:侵害结果或具体危险的发生需要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可归因于行为人的举止,这种原因上的联系便是结果与行为之间的构成要件的连接,而这个连接就是机能的因果关系。简言之,机能的因果关系就是侵害结果或具体危险能够归咎于其前提条件的联系。
2. 刑法意义上的结果:对于规范所保护的法益的负面改变。
3. 从法益保护角度理解因果关系:凭借对于规范的遵守,当事人必须避免或阻止被评价为损害法益的特定损害,因此,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守法公民的“行动方案”---how to 避免损害法益。
基本理论
因果关系的证明有不同视角:事前观察法(观察采取行为的时间点);事后观察法(观察结果发生的时间点)。
根据事前观察法:发展出一个“相当理论”,即,只考虑因果流程,按照最佳经验值知识水准,在事前可以期待的范围内成立因果关系。进一步说,如果行为人没有满足事前期待,则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了。
根据事后观察法:德国通说主张从事后角度来证明因果关系。具体而言,人们事后认识到的、与事实发生流程在因果上相关的所有情况,都可以用来证明因果关系。
金老师部分承认了事前观察在不作为犯罪(可预见性)的作用,但他支持事后观察法,具体证明方法请看下文。
因果关系的证明
1. 等值或条件说:这便是著名的经验法则“without A, without B”(无A则无B);也就是说,A是B的条件之一,因为现实中A有很多种,多因一果是常态,把每一个原因都当作刑法意义上的原因,将多个原因之间不分主次一律“等值”地看待;因此得名“等值理论”,这也是最古老、常用和基础性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
2. 合乎法则条件说:在无A则无B的基础上,加上公认的自然法则;例如,依据化学、医学等知识,可以认为砒霜是能够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3. 修正的无A则无B公式:在判断因果关系时要去除一些“不加考虑的原因”,例如甲喝了毒酒致死,毒酒是原因,而喝酒的“杯子是玻璃的”不被认为是原因。
具体案例分析方法
具体结果和假设的因果流程
案例1 A把粉末倒进B的咖啡里,B在享用了瓷杯中的咖啡后,于晚7:30分死在自家厨房;
案例2 A拿石头砸向B家花园的郁金香。正当石头砸倒花时,石头被天降冰雹砸中偏离轨道,而禀报若没有被撞击改变方向的话,会与石头一样损害郁金香。
分析
按照等值理论(无A无B),先确定刑法意义上的结果,然后,寻找促进结果具体化(实现)的因素,在案例1中,B的死亡就是结果,促成结果实现的因素是喝了毒咖啡。
司法考试中(包括中国法考)中,会出现“假设的因果流程”问题。案例2中石头、冰雹原来的轨迹及其效果,会迷惑众多考生。实际上,假设的情况已经不会在案件发生的当时出现,实际上起不到任何作用,在案例分析时,只需要考察事实存在的前提条件即可,不需要考虑假设的因果流程如何。
案例3 医生Y给患者H注射药物,因药物过敏,导致H死亡,这种结果在医疗界是出乎意料的。
分析
按照等值理论,结果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作用力,那么,医生Y的行为可以成为H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是,由于Y主观上连过失都没有,因此,结果不能归因于Y。即,虽行为是原因,但无罪。
超越因果流程和因果流程中断
案例4 A给S打了一剂足够致命的毒药;毒发之前,B射杀了S;
案例5 F给Q打了一剂足够致命的毒药;毒刚发作时,D开枪射杀Q。D之所以成功是因为F下毒让被害人极度虚弱,无法逃脱射杀。
分析
如果一个举止被另外一个举止所覆盖,那么,前一举止就没有刑法上的意义,前一举止不能成其为死亡结果的原因,这就是案例4中所展现出来的“中断的因果流程”,B射杀行为是超越性的因果流程,这才是S死亡的刑法原因。
而案例5中,F下毒行为所引发的因果流程并没有被阻断,而是继续发挥着向死亡方向演化的作用;此时,由于添加了D的射杀行为,实际上,Q的死亡是由下毒+射杀共同导致的,两种行为皆为刑法原因。
有人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不是说刑法上有“回溯禁止”吗?(不翻旧账),为何还要苛责前面的行为呢?金老师认为这种观点站不住,即便是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也仍然必须通过作用于具体事实,才能获得因果相关性。因而,在因果地解释结果的发生时,无法不考虑相关具体事实的情况。
积累的因果关系
案例6 A和B分别给S下毒药,两人投放剂量均不致死,但相加导致S死亡。
分析
累积的因果关系,在给定条件下,有必要将两个行为都考虑进去,AB行为均倒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
替代的因果关系
案例7 A和B独立分别给S汤里下药,他们任何一个人的药量足以导致S死亡;
案例8(1) C和D同一刻分别独立朝Q射击,每一枪都致命;
案例8(2) C和D分别独立射杀Q,两枪每枪都可致命,但只有一枪中,但无法查明是谁的子弹先射杀了Q。
分析
双重因果关系的场合,如案例7这样的替代关系,每一个条件都可以解释结果的发生,如果使用等值说(条件说)两人行为都是原因,为了避免得出没有说服力的结论,需要修正。
在给定条件下,人们按照公认的因果法则标准,如果若干行为虽可替代性地不予考虑,但不可累积性地加以排除,那么,每个行为都是结果的原因。
飒姐看来,因果关系的目的无非是想找到人对结果负责;有人死亡的结果下,必须找到负责者。虽然A、B分别投了不足致死的毒药,但其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应当归咎于他们,案例8(1)同理。
案例8(2)中,由于两颗子弹只有一颗导致被害人死亡,该致命子弹围绕另一颗子弹产生的因果流程被阻断,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两人皆无罪。
救助性因果关系流程的中断
案例9 在水中,某木板正漂向落水的S,如抓住即得救,A故意撞击木板,S未抓到木板而溺死。
分析
所谓救助性的因果流程的中断是指:本来存在某种条件,这种条件可以阻止结果发生,而有人消除了条件,于是结果发生了。因此,损坏这种条件的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案例10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多数决议,决定投放某伤害人们健康的食品。
分析
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可分为:
1. 积累的因果关系:如果两个经营者投票赞成并形成了多数意见,则另一个反对或弃权,则,决议通过。由于对于决议通过,这两票是必要条件,因此,持赞同意见的经营者们是累积因果关系,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
2. 替代的因果关系:在案例10中,如果三票赞成通过,则是一种替代因果关系,其中任何一票都是可以不予考虑的。每一个投票都必须和其他票联合在一起,才能形成多数决。任何一票损失,也不会影响通过的结果。因此,三张票与结果之间均没有因果关系。(这个思路,似乎辩护律师会更喜欢)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