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3月9日讯(记者黄师师 通讯员金睿)
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针对各单位和市民关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延办缓缴等业务,市社会保险中心发布业务经办问答。各单位和个人可按需查阅。
(单位篇)
一、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业务办理相关问答
1、 我市哪些单位属于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范围?哪些不属于?
答:我市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均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2、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这些人员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吗?
答: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等,均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3、我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长?
答:我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免征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4、我市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哪些部分可以阶段性免征,哪些不可以?
答:属于我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参保单位,免征其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间,参保单位职工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5、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免征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能不能享受免征?
答: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免征期内办理2020年1月及以前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仍按现行补缴政策执行。即:在免征期内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及以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免征期内申请办理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缴的,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即: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申请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免征单位缴费部分。
6、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免征期过后申请补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能不能享受免征?
答: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7月及以后(延办缓缴期间除外)申请办理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缴的,均按办理补缴业务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即:在2020年7月及以后(延办缓缴期间除外)申请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不再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如2020年7月后仍处于延办期或缓缴期,那么在延办期或缓缴期内,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仍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即:延办期或缓缴期内申请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免征单位缴费部分。
7、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答: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我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即: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8、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何减免?
答: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减免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即:减免工伤保险费额=应缴工伤保险费额×(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天数÷计划施工期总天数)。
9、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吗?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符合阶段性免征范围的新成立用人单位(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10、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免征手续?
答: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符合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统一减免免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税务部门对其减免后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参保单位无需办理免征手续。
11、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免征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议时,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免征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议时,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减免重新核定:
(1)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报告(需注明申请减免重新核定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性质属于免征范围的相关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重新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参保单位。
二、疫情防控期间社保业务“不见面”办理或延期办理相关问答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应尽量采取社保部门提供的“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的,也可待我市疫情解除后补办,即延期办理。
2、参保单位延期办理可以延期到什么时候?
答:参保单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应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
3、参保单位延期办理应注意些什么?
答:参保单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注意延期办理的期限,参保单位应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补办时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的,可以免收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延期办理期间,单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不受影响。如未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的,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的,统一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延期办理期间的相关待遇不予补发,单位职工相应待遇损失均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出现严重困难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办理相关问答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出现哪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情形时,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50%以上;参保单位认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均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社会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长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2月。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哪些险种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如何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先通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的“政务公开-通知公示公告”专区下载《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按要求据实填写,承诺签字并盖章。如属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标准划分)或参保单位认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时,还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及应付职工工资等。然后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资料并提出缓缴申请。
6、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前应注意,一是不能有申请缓缴开始时间之前的社会保险欠费。如有欠费的,需先补齐申请缓缴开始时间之前的社会保险欠费,如补齐欠费有困难的,社会保险欠费期限计算到缓缴期限内,原则上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二是需据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承诺签字并盖章,后期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对申请缓缴的单位开展稽核,如发现与承诺不符的,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将按规定纳入失信单位名单。
7、参保单位批准缓缴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单位批准缓缴后应注意:一是缓缴期间如需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应采取“办一补一”的办法,即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补缴该职工全部社会保险欠费。二是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欠费。如未按时补缴的,将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由此引发参保职工相应待遇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三是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如恢复生产,可随时提前还款。
(个人篇)
1、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吗?
答:按照有关政策,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主要对象为各类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待后续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政策规定办理。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应尽量采取社保部门提供的“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的,也可待我市疫情解除后补办,即延期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延期办理可以延期到什么时候?
答:灵活就业人员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应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
4、灵活就业人员延期办理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灵活就业人员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注意延期办理期限,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延期办理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