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差异化水价 引导全社会节水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草案二审稿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用水定额标准、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和促进全社会节水。

草案二审稿强化居民节水义务,在总则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在用水环节细化居民节水义务,表述为:“居民用水户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学习节水知识,了解水情水价,增强节水意识;掌握节水方法,培养节水生活方式;选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并保障良好运行,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积极配合节水改造,发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及时维修;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应当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

水价调节是节水管理的重要措施,草案二审稿根据实践做法适当细化差异化水价制度。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用水定额标准、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和促进全社会节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草案二审稿还提到,本市将水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条件,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控制人口规模,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等,每5年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明确水资源配置总量、水源构成、生产生活用水总量和河湖生态用水配置量等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生产生活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及水资源配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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