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珠海盘点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旅游领域占三席

南都讯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消费维权成了广大市民重点关注的焦点。

日前,记者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根据消费维权工作实际,重点针对珠海市旅游、健身、汽车销售和商品房销售领域存在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邀请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暨南大学、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市律师协会等部门的合同专家评委进行分析点评,梳理出珠海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旅游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有三种,此次对外公布,希望能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旅游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

【珠海某包价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点评意见: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应该考虑旅行社是否已经尽到准确告知的义务,如果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旅游者出现上述情况,不能视为旅游者违约,该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

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原旅行社无需对游客承担责任?

【珠海某包价出境旅游合同】: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点评意见:虽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在游客与原旅行社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旅行社仍为合同的相对人,仍应向游客承担责任。

客游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进程,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珠海某包价出境旅游合同】: 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进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上述规定有意排除《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等出境社及其领队违法行为的责任。该条款涉嫌排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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