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两种犯罪行为容易混淆,两罪的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希望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即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采取措施设法避免,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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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曰0时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昆仑云景三期2号楼西侧,吴建与其妻冯某2飞因家庭琐事,在吴建驾驶的别克GL8商务车内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吴建冯某2飞从车内拽出,随后将车辆上锁并欲驶离冯某2飞拉拽车门把手欲打开车门,其双手拽着主驾驶的车门把手,被吴建驾驶车辆带出小区,出小区后车辆右转弯到环城南路上冯某2飞被该车碾压倒地。吴建驾驶车辆继续前行驶离案发现场,约十分钟后吴建返回,冯某2飞送往盘锦市中心医院冯某2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冯某2飞系头面部遭受较大外力作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吴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刘永胜律师解答:
吴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刘永胜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