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空
2021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生效实施了。有的人说教师可以体罚学生啦,依据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根据上面所引规定,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实施“(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的教育惩戒。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1996年7月修订第3版,1996年12月北京第193次印刷。第1240页:体罚: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教育方法。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体罚”一词的解释,罚站是体罚的教育方法。所以,当《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出现“(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的规定时,人们就认为教师可以体罚学生的说法是有依据的,有的媒体文章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解读为教师有了惩戒权,手中有了可以惩罚学生的“戒尺”,舆论和大众的理解偏重于教师对学生的“惩罚”。那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施行是否意味着在中小学学校教育过程中提倡学校、教师对学生惩罚,认可教师体罚呢?“教育惩戒”与“教师体罚”的区别在哪?
回顾一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观念方法现状,“不打不成器”的教育观念依然在人们头脑中存在,有些家长和教师坚持体罚的教育方法。三十年前我大学毕业走上初中语文教师的岗位并担任班主任老师,教师、家长普遍认同体罚的教育方法。有的家长告诉我,他的孩子不听话,我可以打他。很多老师经常叫违反纪律的学生到办公室罚站,煽煽耳光、打打手心是家常便饭。我后来做律师,担任学校的法律顾问,处理过学生家长采用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孩子也以暴力方式对待其同学,导致其他家长要求该学生转学的矛盾纠纷,处理过教师体罚学生而产生的纠纷。
所以,早在1984年教育部就针对体罚出台有关规定: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
([84]教初厅字005号 1984年5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
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各地城乡初等学校都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经常教育全体教职员工,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条学校纪律,严格遵守。
……
上述规定仍然现行有效。同时,《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2021年6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法律都对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在前述法律法规规定中明文禁止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同时,有教师、家长认为现在的学生是打不得骂不得,没有办法教啦。甚至有人认为现在的教育管理中没有惩罚、不讲原则、没有规矩,是变相纵容了学生。究其实质,是体罚惩罚与不体罚不惩罚两种教育观念方式的冲突。主张体罚者惩罚者认为体罚惩罚的教育方法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古语云“不打不成器”;主张不体罚不惩罚者认为体罚或惩罚容易危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
基于对教育现实存在的不同教育观念方式的衡量,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也规定了“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内容。但是,《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而是抽象地说,同时,又限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于是,这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的规定只能由学校和教师在实践中去探索实施。
相比2020年9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对教育惩戒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下面结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理解分析。
(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施行是在学校教育行为中提倡法治,而不是提倡学校、教师对学生惩罚,认可教师体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如果认可法治是与暴力相对的治理方式,是用规则治理,法治的原则是不动手、不发脾气、不对抗,用规则处理冲突的话,那么,在“不打不成器”的教育观念方式还依然有市场的情况下,结合当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实施是在学校教育行为中提倡法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中“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的规定,体现了学校治理中,学校、家长、教师、学生的共同参与,通过民主形式,达成共识,制定规则,按规则治理的法治过程。
如果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看,法律规则是全体公民的契约约定。这样,容易引起人们误解为“教师可以体罚学生”的规定即《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中“(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的内容可理解为合同契约上的“违约责任”。 如果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的惩戒措施看成是学生违反契约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人们就不必从规训与惩罚的角度理解“教育惩戒”,可以把“教育惩戒”理解为教师、学校按规则处理问题,按规则办事,也就是说按法治的原则、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教师和学生、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教育合同关系事宜。
基于教育合同关系的理解,教师违反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就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就可以走出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惩罚与被惩罚的对立关系。如果这样理解,再结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法治原则、班级公约等规定及民主程序,就能充分理解《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施行是在学校教育行为中提倡法治,而不是提倡学校、教师对学生惩罚,认可教师体罚。
如果认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施行是在学校教育行为中提倡法治,而不是提倡学校、教师对学生惩罚,认可教师体罚的观点,那么如何理解区分教育惩戒与教师体罚呢?
(二)如何理解区分教育惩戒与教师体罚?
1、通用语言和法律语言的区分
宋北平著《法律语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第1版)第165页:
关于法律语言与通用语言的关系,黄闽先生有一段精辟的论述:通用语言是所有专业语言的母体。从发展的角度看,法律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法律语言从整体上看,不可能脱离通用语言而单独存在。所以法律语言首先是通用语言,不存在可以脱离通用语言的法律语言,通用语言仍然是法律语言的最初形态。
从通用语言的角度看:《现代汉语词典》第1240页:体罚: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教育方法。从通用语言角度看,罚站属于体罚的教育方法。第163页惩戒:通过处罚来警戒。从通用语言的角度看,体罚是一种教育方法,惩戒是通过处罚来达到警戒的目的。教育惩戒是通过处罚的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教师体罚更偏重于“惩罚”,教育惩戒更偏重于“教育目的”。
从法律语言的角度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相结合,从肯定和否定两个角度对教育惩戒与教师体罚做出区分。把通用语言中的体罚情况,立法者结合教育目的用法律语言进行量化表述为“(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定义为教育惩戒。立法者运用法治思维(从己方、中立方、对方三个角度思考),结合全国目前的教育实际情况,在不体罚不惩罚和体罚惩罚这两种教育观念方法中寻找想法兼顾的法律方案,从而制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用规则规范区分教育惩戒和教师体罚,达到兼顾全国各地的教育观念教育方式的差异性的目的。因此,从法律语言的角度看,“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的站立不是体罚。
2、运用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思维理解区分教育惩戒与教师体罚,实施教育惩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中规定教师不得为的行为,可以从“不动手、不发脾气、不对抗”的法治原则、法治是与暴力相对的治理方式、法治是用规则治理的观念等角度,对教育惩戒与教师体罚进行区分理解。
与法治相对的暴力包括动作暴力和话语暴力,暴力具有攻击性。因此,“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分别属于动作暴力和话语暴力,由此推理,在教师履行教育义务中出现的这种具有攻击性、贬低性的暴力行为都属于教师体罚。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做到不动手、不发脾气,避免情绪性、贬低性、评价性、攻击性的话语表达,多使用一般疑问句、选择疑问句表达教师的看法,不采用祈使句,不使用情绪化、评价性的语言表达看法。总之,在话语表达层面,避免使学生产生对立对抗的心理,避免话语伤人。
第十二条中“(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可以运用法治思维理解“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的规定。法治思维即从己方、中立方、对方三个角度理解上述行为的程度,“正常限度的罚站”中的正常限度就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的站立,如不在教室内站立或超过一节课时间的站立都属于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因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罚站有明文限制规定,法规有具体规定就按具体规定办。“抄写”、“做动作”、“孤立行为”等,教师都应站在中立立场思考行为的程度学生能否承受,是否会伤害到学生。建议以协商的方式了解学生对这些行为的感受,如学生不愿接受,不可强制。
对于第八条中“(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的惩戒措施如何适用呢?可以运用法治思维,教师在运用措施前,应站在对方(学生)、中立方(无关方)的角度思考措施的程度是否合适,同时运用协商方式,与接受惩戒的学生共同协商确定措施的程度;比如可以问学生,你觉得你承担多少公益任务与你的不当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这种协商的方式是法治观念的体现,也是法治方式的践行:约定规则,确定责任。有利于减少对抗心理的产生,防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在学生将来走向社会,遇到矛盾冲突时,容易想到采用协商等非暴力方式处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程度上,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解决。这种协商方式不仅是法治方式,而且考虑到学生的意愿,学生会更自觉地履行,学生就不会从惩罚的角度去看待教师提出的惩戒措施行为,真正理解教师的措施是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要让学生自己意思到自己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简单理解为受惩罚。因为教师采取的措施尊重了学生的意愿,教师与学生之间产生矛盾对立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当教师运用法治思维、采取协商方式确定责任程度时,潜移默化地建构了学生的法治思维模式、促使学生形成法治方式(协商)解决问题的习惯,有利于消除学生心中的对立对抗情绪。
第十二条“(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的行为,从法治的角度和民主文化观念的角度看,违反了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让无辜无关的人承担了责任,让应该承担责任的学生受到逼迫,容易使学生之间产生矛盾对抗,可能会扩大矛盾、引发其他矛盾。该行为是君主专制文化观念的残留表现,类似君主专制社会的连坐、株连的观念方式,教师不应有这种观念方式。
第十二条中“(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学业成绩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结果,教育惩戒针对的是学生具体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同时,学生学业成绩情况不属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规定的应实施教育惩戒的学生不当行为。所以,教师不得因学生学业情况对其实施教育惩戒。
第十二条“(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如前所说,从合同契约的角度理解学生受到的教育惩戒是让学生为其不当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偏重理解为“惩罚”。所以,教师采取惩戒措施前,应运用法治思维,从对方(学生)、中立方的角度审视是否应采取惩戒措施以及措施实施的程度。实施教育惩戒是为了使学生改正不当行为,达到教育目的。教师应秉持中立立场,即要求自己处于无情绪影响、无利益考量的状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教育惩戒,避免与学生的对立对抗。这样,教师就能避免“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是其作为学校工作人员应履行的教育学生的法定义务,是职务行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不能将该义务委托授权给他人行使。而且学生不具备履行该义务的相关能力。所以,教师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第十二条中“(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的规定,可以运用法治思维,结合不动手、不发脾气、不对抗的法治原则以及法治是用规则治理的观念,教师可以对自己的教育行为进行审视,评估是否侵害学生权利。如果教师在遇到学生出现不当行为时,尽力让自己处于不动手、不发脾气、不对抗的平和心态,然后从中立方、对方(学生)等角度思考措施及措施的程度,以协商的方式与受惩戒的学生确定其承担责任的程度。如果这样做,可能会最大程度避免侵害学生权利。
3、教师正当职务行为和不当职务行为的区分
走出体罚惩罚与不体罚不惩罚的观念对立关系,从中立的角度看,教育惩戒和教师体罚,都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教育方法。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是基于教师职务而产生的行为,因此,教育惩戒和教师体罚,都是教师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而产生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惩戒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职务行为,教师体罚是被法律法规否定的不当职务行为。
在学校教育实践中,有的学校没有区分教师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把教师的职务行为当作个人行为处理从而导致矛盾,甚至悲剧。某省一小学老师因为体罚了学生,学校让该老师及其岳母与被体罚学生家长协商,后来,该教师的岳母出钱替该教师赔偿被体罚学生。该教师后来跳长江自杀。学校把该教师体罚学生的不当职务行为当做该教师的个人行为来处理。所以,教师体罚虽然是其个人意志,不是法律公意,被法律规则否定,但教师体罚是不当职务行为,而不是其个人行为。
2021年2月27日初稿
2021年3月4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