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网友咨询:
韩某是某电力维修公司的维修工。某日在检修电路时因电线漏电被电伤。经过一个星期的住院治疗后,韩某基本恢复健康。电力公司按照规定对韩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等都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上交后,韩某突然想起,自己还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所以又向公司申请用医疗保险对治疗期间的花费再次进行报销。
韩某第二次申请的报销是否有效?能否同时享有医保待遇和工伤待遇?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李林林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后,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报销。
已经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此,韩某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支付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不能再次由医疗保险来支付。也就是说,韩某不能同时申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李林林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