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租人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出租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配合管理服务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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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及租住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站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属于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

(五)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六)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七)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机构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管理服务站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管理服务站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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