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六旬老人的工亡之辩
问:罗某实际年龄已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冒用朋友的身份信息,向被告公司求职,并在被告公司上班,但工作期间,罗某不幸意外身亡,那么,罗某在死亡前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能算工亡?
法院:罗某在到被告公司应聘时,其实际年龄已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罗某死亡之前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罗某冒用朋友的身份信息,向被告公司求职,并在被告公司上班,但是在工作期间,罗某不幸意外身亡,其家属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亡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便对簿公堂。
那么,罗某在死亡前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8月22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件。法院认为,罗某在到被告公司应聘时,其实际年龄已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罗某死亡之前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事件
冒用朋友身份求职,工作期间意外身亡
2018年5月,六旬男子罗某冒用朋友李某的身份信息,向被告公司求职,并在被告公司上班,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现金支付,每月2600元,工作的职责是打扫仁和河道。同年7月,罗某在工作期间,突发意外不幸身亡,于是罗某的母亲、子女找到其用人单位要求工亡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便将该单位告上法庭。
据原告代理人表示,因罗某是在工作期间死亡,其家属即罗某的儿子、女儿、母亲要求认定罗某的死亡系工亡,但被告认为罗某不属于其职工,对工亡认定不予认可。被告表示,罗某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了自己的实际年龄,而被告公司应聘条件中正好对年龄有所要求,罗某是以欺诈的手段获得的工作机会,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
原告对此否认,认为对招聘人员信息进行审核是被告公司的事情,罗某虽然冒用了他人信息,但被告实际对罗某进行了工作任务派发、工资发放、用工管理等;同时,罗某在打扫仁和河道卫生的工作过程中,是受到了被告公司的安排、管理、指挥与监督,以上都能证明罗某事实上已经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了。
“罗某在被告公司求职时,其真实年龄已经年满60岁,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被告公司还认为罗某已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客观上只能认定罗某与被告公司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终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罗某在到被告公司应聘时,其实际年龄已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罗某死亡之前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夏玉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