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能要回礼物吗? 法官解析民法典:分4种情况处理

生活报9月4日讯 恋爱期间,情侣们通常会互赠礼物来表达感情,那么情侣间赠与的财物,在恋爱结束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呢?省法院法官为您解读民法典,分以下四种情况:

1.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另一方骗取大额财物的。这种情况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嫌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一方以订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行为。当双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结婚时,赠与人要求返还相应财物的,可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法院一般结合具体案情及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3.赠与财物在性质上或数额上明显有别于情侣间日常生活所需赠与,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的,可按《民法典》或风俗习惯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根据民间习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序良俗等情况,综合全案进行处理。

例如,某男与某女在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某男为维系感情送给某女金手链、金戒指、手机、电脑,价值共计5万余元。二人相处月余,某女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财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到赠与财物价格不菲,在性质上也与日常生活用品有显著区别。根据民间习惯,此种赠与关系的存在建立在双方恋爱关系仍能维系的基础上,一旦丧失该基础关系,相关财物的赠与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继续占有该财物将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某女对上述财物予以返还。

4.赠与财物在性质上或数额上符合一般人意义上的日常生活所需或属于日常交往赠与的,比如日常为女朋友购买的零食,送给男朋友的生活用品等。这种情况对其主张返还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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